領導換屆不能作為PPP項目賴賬理由,發改委稱已立法

國家發改委5月5日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召開新聞發布會。
中國有了PPP(公私合作夥伴關係)基本法,企業不用再擔心領導換了政府就對原有項目不認帳了。
國家發改委5月5日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改委法規司司長李亢坦言,特許經營項目政府違約的情況確實存在,《辦法》便是通過立法將這一問題重點加以解決。“行政區劃調整、負責人變更都不能作為特許經營協定補充修改、調整或者廢除的理由和依據。”
PPP也叫公私合作夥伴關係,包括特許經營、股權合作,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
在發布會上,有媒體提出,特殊經營項目實施期限長,有時會出現一旦政府換屆或者負責人變更就可能導致原有的特許經營協定調整或者修改,甚至有的政府直接違約。
對此,發改委方面並未迴避。李亢說:“有的(政府)答應得挺好,到時候給你一個利益保障,過了若干年以後市長換了,主要負責人調整了,就不認了,說這個協定我不知道,可能導致原有的特許經營協定需要修改、調整,有的政府直接違約,翻臉不認帳,這樣的情況確實存在,需要我們在立法中重點加以解決。”
李亢介紹,《辦法》試圖做三個方面制度的安排,其中一個方面便是關於嚴格政府履約義務。
《辦法》第26條規定,特許經營協定各方當事人應該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第21條規定政府可以就防止同類競爭、財政補貼、配套基礎設施提供等作出承諾。第34條又規定政府方應當按照協定嚴格履行有關義務,為特許經營者提供便利和支持,並特彆強調,行政區劃的調整、政府的換屆、部門調整和負責人的變更都不得影響特許經營協定的履行。
“原來我們還琢磨,這個要求挺犀利的,立法條文一般不這么寫。但考慮到立法就得解決問題,所以我們和有關部門商量,在《辦法》中特別加上這么一條。”李亢透露。
制度方面的另外兩個要點是強調雙方的協商合作,以及明確政府違約責任。
“政府不僅僅是公權力的履行者,不能光是你政府說了算,如果違約,沒有按照事前雙方和議協商的約定來履行承諾的話,也得拿你是問。”李亢介紹,《辦法》26條明確要求政府不履行特許經營協定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契約定要求的,也應當根據協定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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