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加強貨物類協定採購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提高採購效率和服務水平,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貨物類協定採購,是指對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的部分貨物事先通過公開招標或談判等方式,統一確定中標供應商及其所供商品的品牌、價格、供貨期限、服務承諾等內容,並用協定的形式加以明確,各採購單位在協定範圍內選擇供應商供貨 的一種政府採購方式 。 本採購方式 所採購的貨物稱為協定供貨商品。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貨物類協定採購活動 ,非貨物類協定採購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 政府採購中心受財政部門的委託對貨物類協定採購供貨資格進行公開招標和組織談判確定協定商品供應商,並與協定採購供應商就產品價格( 或 優惠率)、質量和服務要求、供貨期限等條款簽定供貨協定。
第五條 協定採購的範圍、主要內容及採購要求等由財政部門以檔案形式通知各單位執行。協定採購商品的品牌、型號、價格、服務要求以及供貨的方式等由市政府採購中心在 政府採購監管部門 指定的政府採購網站 或其他媒體 上公告。
第六條 協定採購應當體現效率原則,減少採購環節,簡化操作程式,方便採購單位。
協定採購應當體現價格低於市場價格,質量更好和服務更優的原則。
第七條 市政府採購中心公布的協定採購價格或優惠率為最高上限。採購單位可在此基礎上根據自己掌握的市場情況與供貨商進行價格協商或選擇多家協定供貨商進行競價,以爭取獲得更優惠的採購價格。
第八條 採購單位不得向協定範圍外的供應商採購協定供貨產品,不得採購協定供貨範圍外的品牌、型號的產品,不得向供應商提出超越協定承諾範圍的其他要求,不得在協定採購活動中弄虛作假。
第九條 採購單位採購協定供貨商品,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未達到十萬元的一律實行協定採購;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達到十萬元以上(含十萬元),應按非協定採購申報;三十萬元以下的一般選擇三種品牌以上的協定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三十萬元以上(含三十萬元)一般採取公開招標方式採購。
第十條 採購單位一個季度內不得重複採購同一類型的協定供貨商品,不得化整為零規避非協定採購方式。
第十一條 採購單位進行協定採購前應填寫《韶關市政府貨物類協定採購申報表》,向 政府採購監管部門 提出協定採購申請。 政府採購監管部門 審核資金來源和協定採購內容,對符合協定採購條件的應當即時批准;市政府採購中心根據立項的協定採購項目出具《協定採購供貨通知》。
第十二條 經批准的協定採購項目, 由 採購單位自行選點採購,供貨商憑市政府採購中心開具的《協定採購供貨通知》向採購單位供貨。
第十三條 供貨完成經採購單位驗收後,供貨商將《供貨契約》、《韶關市政府採購項目驗收報告》和由採購單位蓋章確認的發票複印件交市政府採購中心驗證。
第十四條 協定採購資金屬於預算資金或拼盤資金的,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財政部門根據市政府採購中心確認的《韶關市政府採購項目驗收報告》辦理撥款手續。一個協定採購項目必須向兩個以上供貨商採購的,完成採購後一起辦理撥款手續。
協定採購資金屬於單位全額自籌資金的,由採購單位直接向供應商支付。
第十五條 採購單位可以在協定供貨範圍內自主選擇供應商和產品品牌、型號,享受政府採購網上公布的優惠價格及協定供應商承諾的服務。
第十六條 採購單位應當 完善內部採購制度,建立約束機制,嚴格按要求編制和執行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預算 ,按計畫申報採購協定供貨產品,按規定簽訂採購契約,及時組織貨物驗收,向財政部門提供與實際採購內容相符、真實的供貨契約、驗收報告等材料,辦理付款手續。
第十七條 協定執行期間,市政府採購中心負責審查、公告商品品種、價格變動、優惠額度和採購協定其他內容的變動情況,做好協定採購信息統計和採購資料的歸檔工作,協調、處理採購單位和供貨商在協定供貨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受理採購單位和協定供應商對貨物類協定採購的有關質疑。
第十八條 協定供應商及其供貨商按協定要求辦理協定採購業務,按照確認的供貨通知書的內容做好送貨、安裝及售後服務,嚴把產品質量關,對服務過程中的質量問題,按照協定條款予以解決。協定供貨商品保修期限不得少於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滿後,應當繼續提供收費優惠的維修、保養服務。
第十九條 協定有效期內,供應商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同品牌、型號的產品協定價格不高於本地區其他任何非政府採購價格或市場價格。
供應商應當根據產品市場價格的變動,在不降低質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對中標產品的協定價格進行相應調整,並在供貨前將調整價格報市政府採購中心審核。
供應商在特定時間舉辦的促銷活動和優惠政策,如涉及協定供貨商品的,應保證政府協定採購項目有權參加其促銷活動,享受其價格優惠。
第二十條 供應商應當自覺接受市政府採購中心和 政府採購監管部門 的監督管理,按照與市政府採購中心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報送報表,配合市政府採購中心做好對協定採購貨物價格的市場調查和履約情況檢查等管理活動。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採購中心受財政部門委託對貨物類協定採購範圍、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進行後續跟蹤問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協定採購各環節情況進行檢查,建立監督檢查制度,並定期將有關情況向 政府採購監管部門 書面報告。
(一)檢查協定供貨商品及價格是否按照協定承諾執行。
(二)檢查協定供應商的服務檔案、契約、發票、記錄等。
(三)調查落實有關質疑問題。
(四)不定期召開協定供應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聽取意見及建議,完善管理措施。
(五)不定期召開採購單位會議或以調查問卷形式,了解各協定供應商履約服務情況和意見。
第二十二條 協定採購契約期滿前,市政府採購中心對協定供應商契約執行期間的服務質量、價格情況、交易額以及採購單位的滿意度等情況進行評比,並將評比情況進行公布。評比的結果作為下一輪協定採購評標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三條 協定供應商有下列違約行為之一的,經調查屬實,報經 政府採購監管部門 批准,按協定約定分別給予列入不良記錄、沒收履約保證金、取消協定供貨資格、 兩年 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等處罰:
(一)供貨價格在同一條件下高於市場非協定價格,或優惠率低於投標時的承諾;
(二)沒有按協定承諾時間供貨、維修,或未提供該提供的服務;
(三)在協定採購活動中弄虛作假,提供偽劣產品或者沒有按供貨通知書內容供貨等;
(四)其他有礙協定條款、契約公正履行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採購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調查核實,交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一)串通協定供應商弄虛作假,擅自提高採購標準,損害國家利益;
(二)向協定採購供應商索要“好處”、“回扣”、“禮品”等;
(三)假借政府採購之名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
(四)向協定採購供應商提出超越協定供貨承諾範圍的其他要求;
(五)不按協定供貨通知書籤訂採購契約;
(六)對屬於協定採購範圍內的貨物不按協定採購方式辦理。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採購單位、協定供應商有違反本辦法和其他有關政府採購規定行為的,均可向市政府採購中心或 政府採購監管部門 舉報。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政府 貨物類協定採購管理 ,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韶關市政府貨物類協定採購管理暫行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