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促進企業上市掛牌的若干措施

2016年2月23日,韶關市人民政府以韶府〔2016〕8號印發《韶關市促進企業上市掛牌的若干措施》。該《措施》分適用範圍、鼓勵措施、扶持資金申報流程、監督管理、附則5部分,由韶關市金融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 鼓勵措施是:建立對擬上市、掛牌企業的綠色辦事通道;優先辦理用地手續;擬上市、掛牌企業投資高新技術項目、重點技改項目,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優先推薦享受國家及地方財政貼息、貸款和科技扶持資金;擬上市、掛牌企業,電力部門優先保證其生產用電;對其引進的人才,在落戶、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照顧;涉及政府物業資產的,應給予相應的優惠扶持等。

通知

韶關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韶關市促進企業上市掛牌若干措施的通知

韶府〔2016〕8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省駐韶有關單位:

《韶關市促進企業上市掛牌的若干措施》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金融局反映。

韶關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3日

措施

韶關市促進企業上市掛牌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國務院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發展我市多層次資本市場,進一步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實現經濟健康穩定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適用範圍

適用於在我市依法進行工商註冊登記或主營業務、主要稅收在我市,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

二、鼓勵措施

(一)建立對擬上市、掛牌企業的綠色辦事通道。加大對擬上市、掛牌企業的扶持力度,特別是對已與券商等中介機構簽約的企業,各級政府及職能部門要提供“一站式”服務或開闢綠色辦事通道,對於企業在改制上市、掛牌過程中涉及的各項審批,在依法依規前提下,應簡化流程,特事特辦,並提供辦事優先服務,加快工作進度。

(二)優先辦理用地手續。對擬上市、掛牌企業改制時需以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方式使用土地及辦理土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的,由規劃、國土、建設部門依法為企業辦理用地手續及核發土地使用證或房地產權證。對已完成股改的企業,其現有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或房地產在申辦土地使用權或房地產權證時,經批准後可優先辦理用地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

(三)擬上市、掛牌企業投資高新技術項目、重點技改項目,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優先推薦享受國家及地方財政貼息、貸款和科技扶持資金。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協助企業申請國家和省、市科技創新獎勵資金、中小企業專項資金、科技專項資金、產業結構調整資金等各類政策性扶持資金。

(四)對擬上市、掛牌企業,電力部門優先保證其生產用電;對其引進的人才,在落戶、子女就學等方面給予照顧;涉及政府物業資產的,應給予相應的優惠扶持。

(五)對已上市、掛牌企業募集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優先辦理報批手續。市國土部門優先保證其所需建設用地需要,市發改、規劃、環保等部門應主動提供服務,優先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落實以上鼓勵措施,由企業申報,市金融工作局審核後,送相關部門辦理。

(六)資金扶持。

1.企業在深、滬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註冊地在我市的企業,募集資金80%以上投資在韶關轄區內的,市財政給予一次性專項扶持:融資額在5億元以上(含5億元),給予企業300萬元的資金扶持;融資額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5億元以下,給予企業200萬元的資金扶持;融資額在1億元以下,給予企業100萬元的資金扶持。

2.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且註冊地在我市的企業,募集資金80%以上投資在韶關轄區內的,市財政給予一次性專項扶持:融資額在5億元以上(含5億元),給予企業200萬元的資金扶持;融資額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5億元以下,給予企業150萬元的資金扶持;融資額在1億元以下,給予企業100萬元的資金扶持。

企業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註冊地不在我市,但上市企業的經營主體、業務、上市後募集資金投資、稅收80%以上均在韶關轄區內的,市財政給予一次性專項扶持:融資額在5億元以上(含5億元),給予企業100萬元的資金扶持;融資額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5億元以下,給予企業80萬元的資金扶持;融資額在1億元以下,給予企業50萬元的資金扶持。

3.上市企業再融資(增發、配股、發行債券等),募集資金80%以上投資在韶關轄區內的,融資額2億元以下(含2億元),給予企業20萬元的資金扶持;融資額超過2億元後,每增加1億元,增加扶持資金10萬元。

4.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成功掛牌,給予50萬元的資金扶持;掛牌後成功融資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的,且募集資金80%以上投資在韶關轄區內的,再給予企業50萬元的資金扶持。

5.已上市企業將公司註冊地遷至我市,並在我市納稅的,給予企業100萬元的資金扶持。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將公司註冊地遷至我市,並在我市納稅的,給予企業50萬元的資金扶持。

三、扶持資金申報流程

符合專項資金扶持的企業應在符合條件成立起一年內向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請,超過時限的視為自願放棄,不再受理申請。市財政局每年安排扶持資金總額不超過300萬元。如申請總額超出本年度市財政項目預算安排計畫,按照先申請先撥付的原則進行,未兌現的專項資金列入下一年財政預算。

(一)符合條件的企業向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

(二)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後,在10個工作日內報市財政局覆核。

(三)市財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覆核意見,並由市發展利用資本市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市政府審定。

(四)市政府批覆同意後,由市金融工作局申請辦理,將資金撥付給申報企業。

四、監督管理

(一)申請扶持專項資金的企業應據實報送申請資料,對以欺詐手段獲得財政獎勵資金的,除全額追回已取得的財政獎勵資金外,取消該企業3年內申請財政支持的資格、視其情節輕重進行通報等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對於中介機構協助申報企業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獎勵資金的違法違規行為,將向相關監管部門通報。

(二)成功上市、掛牌企業享受過市財政專項資金扶持的,應在韶關連續經營不少於5年(從企業獲得最後一筆獎勵資金到賬之日計算),否則必須全額退還財政專項扶持資金。

五、附則

(一)本通知由市金融局負責解釋。

(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在執行前已上市、掛牌企業仍按原《韶關市扶持企業改制上市試行辦法》(韶府〔2013〕2號)、《韶關市人民政府關於鼓勵企業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的意見》各項規定實行獎勵扶持。

(三)此前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政策和檔案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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