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稅收法律關係中,稅收主體的相對一方,具體表現為納稅人的收人、財產、貨物、資源和行為等,都被稱為稅收客體,它是稅收征納雙方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標的物或對象,在淇體的稅種制度中又被稱為課稅對象、徵稅範圍或課稅客體。稅收客體解決的是由誰的“什麼”來承擔稅負的問題,它是一種稅區別於另一種稅的主要標誌,稅收主體與稅收客體之間的相互關係決定著納稅人與特定國家之間的稅收法律關係(即特定的財政依附關係),也影響著稅收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範圍的確定。按照國際稅收慣例,這種依附關係一一般以兩種形式存在。一是人身依附,即納稅主體與徵稅主體有密切關係或長期固定的聯繫。這種關係或聯繫對於自然人來說,表現為國籍或公民身份、移民身份、住所、居所等; 對於法人來說,則表現為公司註冊地、總機構所在地、管理和控制活動的存在地、公司的實際組建地、受益所有權的存在等。二是經濟依附,即徵稅主體與稅收客體之間的關係。這裡,徵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並無密切或長期固定聯繫,但納稅主體在徵稅權所在國存在著某些經濟利益,如擁有不動產、取得應稅收人、設立常設機構等。上述這些財政依附關係的存在,不僅決定了納稅主體與某一特定國家之間的稅收法律關係,而且也界定了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範圍: 如果是稅收居民(公民),則需承擔無限納稅義務、如果是非稅收居民,則只需承擔有限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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