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婦女兒童保健管理暫行規定

《青島市婦女兒童保健管理暫行規定》在1995.05.25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青島市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修改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國家、省對“放管服”改革、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公平競爭審查等方面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決定對《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青島市婦女兒童保健管理暫行規定

(一)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經登記的保健對象(含減免費的),由當地婦幼保健所發給《保健手冊》。《保健手冊》中應註明保健對象參加的保健項目和內容。《保健手冊》由青島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三款。

(三)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持有《保健手冊》的保健對象可以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範圍內自行選定婦幼保健所或承擔婦幼保健任務的醫療機構接受保健服務,其他區(市)持有《保健手冊》的保健對象可以在所在區(市)自行選定婦幼保健所或承擔婦幼保健任務的醫療機構接受保健服務;要求跨規定區域範圍接受保健服務的,由當地婦幼保健所予以安排。”

(四)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專項經費,經費由財政依據分級負擔的原則核撥。屬青島市財政負擔的,每年按上年度人口人均不低於零點二元的標準核撥;屬各市、區財政負擔的,比照青島市財政核撥的標準執行。”

(五)刪去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

此外,對上述規章的部分文字、標點符號和條文順序作了相應的調整和對應修改。涉及有關行政區劃、機構的條款,按照現行區劃、機構設定及職責執行。

本決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婦女兒童保健工作的管理,保障婦女兒童健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轄區內進入青春期及青春期後的婦女和不滿6周歲兒童(以下稱保健對象)的保健服務。

保健對象超出保健服務範圍的疾病醫治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青島市和各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保健工作的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婦女兒童保健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婦女兒童保健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

(三)組織開展婦女兒童保健工作和科研活動;

(四)對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工作實施監督、檢查;

(五)實施對節育技術的指導和計畫生育技術質量的監督管理;

(六)處理保健機構與保健對象之間的糾紛;

(七)本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婦女兒童保健的具體管理工作,由青島市和各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婦幼保健管理機構負責。

第四條 計畫、民政、計畫生育、財政、物價、稅務、教育、勞動、人事等部門須在各自職責範圍內配合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婦女兒童保健工作。

第五條 開展婦女兒童保健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為降低孕產婦、嬰幼兒死亡率和嬰兒出生缺陷率以及婦女兒童常見病發病率,提高人口素質服務。

第六條 婦女兒童享有的保健權利受法律保護。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鼓勵婦女兒童參加保健。

本市對懷孕和產後法定產假期以內的婦女及3周歲以內的兒童(以下稱重點保健對象),實施重點保健服務。

第七條 婦女兒童保健事業應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婦女兒童保健工作的領導,把降低孕產婦、嬰幼兒死亡率納入本級政府領導的崗位責任目標,為開展婦女兒童保健工作提供有利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創造條件建立婦幼保健科研機構,鼓勵、支持開展有關教育科研活動。

第二章 保健機構

第八條 青島市和各市、區設立的婦幼保健所,是具體實施婦女兒童保健服務的專門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參與婦女兒童保健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的實施;

(二)按照分工,負責保健對象的調查、登記、建檔工作;

(三)承擔有關保健服務任務並指導婦幼保健定點單位開展保健服務活動;

(四)培訓有關專業技術人員;

(五)開展保健科研活動;

(六)配合衛生防疫部門做好預防接種及傳染病的預防、管理工作;

(七)本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醫院、衛生院(所、室)、門診部、診所等醫療機構(含機關、部隊、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設立的醫療機構),經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考核,符合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婦幼保健定點單位,承擔規定範圍內的保健服務任務。

對無醫療機構或雖有醫療機構,但不具備條件認定為婦幼保健定點單位的街道和村,由當地婦幼保健所派設機構或確定專業技術人員承擔其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工作。

第十條 婦幼保健定點單位,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與保健服務需要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儀器等設施;

(二)有與保健服務需要相適應的經過專門培訓的保健服務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符合保健服務要求的安全、衛生條件和措施;

(四)國家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條件。

各級婦幼保健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按國家衛生部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認定為婦幼保健定點單位的,由青島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婦幼保健定點單位標牌和證書;其標牌須懸掛在該婦幼保健定點單位入口處的明顯位置。

第十二條 從事婦女兒童保健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符合國家衛生部規定的《醫務人員醫德規範》要求;

(二)中等以上醫護專業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

(三)2年以上臨床醫護實踐;

(四)熟悉婦女兒童保健專業知識和技能;

(五)身體健康;

(六)本規定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對婦女兒童保健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婦女兒童保健服務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接受有關婦女兒童保健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並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考核,考核合格後發給崗位證書。崗位證書由青島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第十四條 本規定授權之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考核認定,不得從事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工作。

第十五條 婦女兒童保健服務的技術鑑定工作,由當地市、區人民政府設立的醫學技術鑑定組織負責;未設立醫學技術鑑定組織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小組負責。

第三章 保健服務

第十六條 婦女保健對象常規性保健範圍包括:青春期、圍婚期、孕期、圍產期、產褥期、哺乳期、生殖調節期、圍絕經期和老年期。其中圍婚期保健須包括婚前醫學檢查(含男方);孕期、圍產期保健須與胎兒期(妊娠28周至出生)保健結合進行。

兒童保健對象常規性保健範圍包括:新生兒期(出生28天以內)、嬰兒期(出生28天至1周歲)、幼兒期(1周歲至3周歲)、幼童期(3周歲至6周歲)。

兒童的預防接種可與兒童保健結合進行。

第十七條 為保健對象提供保健服務的主要內容:

(一)婦女的圍產期、產褥期和兒童的新生兒期、嬰兒期、幼兒期的定期常規檢查、監測;

(二)婦女生殖器官防癌普查和兒童常見病預防性檢查;

(三)季節性或區域性的流行病、多發病的預防、監測和發病後的調查並作出醫學意見;

(四)生理、心理、行為健康和營養、衛生方面的保健知識宣傳教育及諮詢服務。

有條件的婦幼保健所或婦幼保健定點單位經與保健對象約定,可以開設家庭式保健病房實施保健服務。

第十八條 婦幼保健所或婦幼保健定點單位發現保健對象患有超出保健服務範圍的疾病,須及時建議治療;需要提出醫學意見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保健對象(或其監護人,下同)可以選擇就近的婦幼保健所辦理保健登記;有工作單位的保健對象,可以由其所在的單位辦理集體登記。街道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婦幼保健所做好保健對象的保健登記工作。

婦幼保健所須與經登記的保健對象或所在單位簽訂保健服務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條 經登記並按規定繳納保健保償費的保健對象(含減免費的),由當地婦幼保健所發給《保健手冊》。《保健手冊》中應註明保健對象參加的保健項目和內容。《保健手冊》由青島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印製。

第二十一條 持有《保健手冊》的保健對象,享有規定項目和內容的保健服務;婦幼保健所或婦幼保健定點單位,必須按規定的項目和內容提供保健服務,每次進行保健服務後,由保健醫生在《保健手冊》上填寫所提供的保健服務內容,並簽名後交由保健對象保存。

婦幼保健所或婦幼保健定點單位每次對保健對象提供保健服務後,須將保健服務內容填入保健服務卡,並經保健對象簽名後留存。

婦幼保健所或婦幼保健定點單位未按規定項目和內容為保健對象提供保健服務的,保健對象有權申請當地婦保健管理機構給予規定標準的保償費。

第二十二條 持有《保健手冊》的保健對象,可以在當地市、區範圍內(市南、市北、四方、李滄4區的,在4區範圍內)自行選定婦幼保健所或婦幼保健定點單位接受保健服務;要求跨當地市或4區及嶗山、城陽、黃島區的,由當地婦幼保健所予以安排。

保健對象有權變更所選定的婦幼保健所或婦幼保健定點單位,但須提前30天到當地的婦幼保健所辦理變更手續。

屬婚前醫學檢查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婦幼保健所承擔。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及婦幼保健管理機構,對發生的保健事故或事件,應及時組織調查和處理。保健事故的具體處理辦法,由青島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擬定,報青島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章 保健經費

第二十四條 婦女兒童保健事業費(含婦幼保健所的人員經費、業務經費)及基礎設施建設、購置、修繕投資和科研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用於季節性或區域性的流行病、多發病的預防、監測等費用,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專項申請,同級財政予以核撥。

第二十五條 設立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專項經費。經費來源:

(一)由財政依據分級負擔的原則核撥。屬青島市財政負擔的,每年按上年度人口人均不低於0.2元的標準核撥;屬各市、區財政負擔的,比照青島市財政核撥的標準執行。

(二)本市行政轄區內的企業(含全民、集體、私營、外商投資、股份制企業以及其他企業),每年按上年度該企業工資總額的1.5‰的比例提取,攤入成本。

(三)比照第(二)項提取比例,屬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從自有資金中列支;屬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商財政部門從相關經費中調劑列支。

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專項經費,主要用於按本規定確定給予減、免費部分的保健對象的保健服務開支。

第二十六條 對參加保健服務的保健對象,根據其參加的保健服務項目和內容,由個人一次或按約定分期繳納保健保償費。但對所在單位繳納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專項經費的婦女保健對象,在其參加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一)項所指保健服務時,減按80%收取保健保償費;無固定收入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重點保健對象,申請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減收或免收保健保償費。

保健保償費收取標準及保償金額標準,由青島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核定。

第二十七條 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專項經費和保健對象個人繳納的保健保償費,分別由當地市、區和青島市婦幼保健管理機構收取或委託有關部門代收。

第二十八條 列入生育保險項目的保健服務費,由婦幼保健管理機構從生育保險費用中適當提取。提取的標準由青島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勞動、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或機關事業單位實行醫療保險基金統籌制度的,應將婦女兒童保健服務有關經費一併納入安排。

第三十條 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資捐助,發展婦女兒童保健事業。

捐資捐助者可以同等享有本規定的優惠和鼓勵政策。

第三十一條 用於婦女兒童保健事業的各項費用,由當地市、區和青島市婦幼保健管理機構設立專戶儲存,統籌安排用於婦女兒童保健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青島市和各市、區婦幼保健管理機構每季度應與各有關婦幼保健所或婦幼保健定點單位進行一次保健服務費的結算、劃撥。

第五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執行本規定,在婦女兒童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刁難、阻礙保健對象接受保健服務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責成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其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考核認定而從事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工作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以500元至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逾期不繳納婦女兒童保健服務專項經費的,由婦幼保健管理機構責令補繳,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

第三十六條 截留、挪用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婦女兒童保健費用的,由其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婦幼保健所或婦幼保健定點單位降低服務標準,損害保健對象利益,或者造成保健責任事故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止保健服務,或取消其定點單位資格。對責任單位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由其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婦幼保健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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