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索引

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夏耕
二○一○年二月二日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套用,提高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套用,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是指採用視頻圖像採集技術和設備,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和區域進行圖像信息採集、傳輸、顯示、存儲的系統。
第三條 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規劃、建設、管理和套用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電子政務、應急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各行業、各系統監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業、本系統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規劃、建設、管理和套用進行指導、檢查。
第四條 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和套用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建設、資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和套用,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應急等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公共安全的需要,編制本行政區域內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規劃,按照管理許可權報當地政府批准後實施。
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規劃和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的網路資源,避免重複建設。
第七條 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場所和區域應當建設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一)廣播電台、電視台等重要新聞單位;
(二)機場、港口、大型車站、城市主幹道、重要交通路口、橋樑、隧道;
(三)電信、郵政、金融單位;
(四)大型能源動力設施、水利設施和城市水、電、燃氣、熱力供應設施;
(五)大型物資儲備單位和大型商貿中心;
(六)博物館、檔案館、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教育、科研、醫療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
(七)研製、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或者實驗、保藏傳染性菌種、毒種的單位;
(八)法律、法規、規章及市政府確定的其他場所和區域。
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的市級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確定其他應當安裝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場所和區域,報市政府批准。
第八條 城市主幹道、重要交通路口、橋樑、隧道以及涉及公共安全的重點區域,由市、區(市)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建設。
前款規定外應當建設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場所和區域,由管理、使用單位組織建設。
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建設視頻圖像信息系統。
第九條 禁止在下列涉及個人隱私的場所和區域內部設定視頻圖像採集設備:
(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辦公室;
(二)醫院、療養院等醫療機構的病房;
(三)旅館客房;
(四)員工和學生宿舍;
(五)公共化妝間、試衣間、休息室;
(六)公共浴室、更衣室;
(七)公共衛生間;
(八)居民住宅的樓道、視窗;
(九)涉及個人隱私的其他場所和區域。
對應當建設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場所和區域,安裝視頻圖像採集設備有可能侵犯個人隱私的,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侵犯個人隱私。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安裝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建設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合格的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和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公安機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指定產品的品牌和銷售單位,不得指定設計、施工和維修單位。
第十二條 建設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技術規範。
第十三條 建設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預留與報警接收中心和應急指揮平台聯通的接口。重大公共安全突發事件發生時,應急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可以接入。
政府投資建設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安全等級進行管理,分級、分許可權接入市、區(市)應急指揮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分級許可權的具體規定由市應急管理機構會同市公安、經濟和信息化、電子政務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設計、施工、維護單位應當具備法定條件。
第十五條 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竣工後,應當通過法定檢驗機構檢驗。
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建設的竣工驗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十六條 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圖紙等資料向所在地區(市)公安機關備案。
拆除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有關設施、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自拆除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區(市)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
第十七條 在公共場所安裝視頻圖像採集設備的,應當按照要求設定明顯標識。
第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與個人遮擋依法設定的視頻圖像採集設備。

管理與套用

第十九條 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值班監看、運行維護、安全檢查、信息資料存儲管理、資料調取登記等制度;
(二)對監看和管理人員進行崗位技能和保密知識培訓;
(三)保持圖面畫面清晰,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四)禁止與監看工作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監看場所;
(五)發現危害公共安全的可疑信息,及時向公安機關和主管部門報告;
(六)信息資料存儲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七)信息資料存儲時間不得少於15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使用單位及其監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改變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用途;
(二)採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信息;
(三)刪改、隱匿、毀壞存儲期限內的信息資料原始記錄;
(四)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使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設施、設備及其信息資料;
(五)擅自向本辦法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傳播信息資料;
(六)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委託其他單位運營、維護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雙方應當明確保證系統安全運行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影響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行為;不得買賣、非法複製、傳播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因執法工作需要,查閱、複製或者調取有關信息資料的,應當經市、區(市)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因執法工作需要,查閱、複製或者調取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的,應當與所在地區(市)公安機關進行協調。
發生社會治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等突發公共事件時,具有突發公共事件調查、處置權的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查閱、複製或者調取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查閱、複製或者調取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人員不少於兩人;
(二)出示工作證件和批准檔案;
(三)履行登記手續;
(四)遵守信息資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建設給予指導,對日常使用、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使用單位制定工作規範,對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設計、施工、維護、使用單位及人員進行保密教育。
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業、本系統設立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日常使用、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安裝視頻圖像信息系統而未安裝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第九條規定,擅自安裝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拆除,對用於經營行為的,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用於非經營行為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向所在地區(市)公安機關備案的;
(二)未按要求設定明顯標識的;
(三)遮擋依法設定的視頻圖像採集設備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用於經營行為的,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用於非經營行為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查閱、複製或者調取視頻圖像信息系統信息資料時違反相關管理制度的,由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使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及信息資料時,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和第九條規定設定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由管理、使用單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其他符合本辦法規定設定的視頻圖像信息系統,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由管理、使用單位向所在地區(市)公安機關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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