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招商引資中介人指引薦縣外投資商來我縣新建固定資產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的縣內外人士、法人組織或其他機構(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第三條 獎勵標準。根據中介人在項目引進過程中發揮的作用不同,獎勵標準如下:
1、提供信息並將投資商引薦來靈璧參觀考察、參與項目洽談簽約,主要發揮引薦聯繫作用的,項目開工後按協定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實行獎勵:投資3000萬元—5000萬元(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的項目獎勵0.5萬元;投資5000萬元—1億元的項目獎勵1萬元;投資1億元的項目獎勵2萬元,每增加投資一個億獎勵1萬元,但最高獎勵限額為10萬元。
2、中介人引薦項目到縣招商引資目標責任單位,積極跟蹤服務並落戶的工業項目。在項目建成投產後,按形成固定資產投資的1‰獎勵中介人,2‰獎勵目標責任單位。
3、在項目引進中發揮重要作用,包括引薦聯繫、提供服務接待、跟蹤項目落實等,項目投產後按實際形成固定資產投資的3‰給予獎勵,但獎勵最高限額為100萬元。
第四條 中介人認定。中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經投資者認可,在投資協定簽訂時向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招商局)提出申請認定。一個項目只認定一家中介人,多家共同引薦的,由共同引薦人之間協商確定。
第五條 固定資產指企業購置的土地、建築物、機械設備等。土地以實際支付的土地款為依據,建築物以工程實際造價為依據,新購機械設備以購置發票為依據,舊設備以折舊價格為依據。企業建成投產後再增加的固定資產投入,不再對中介人獎勵。
第六條 獎勵兌現。在項目開工建設及建成投產後,中介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向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縣招商局)提出獎勵申請,經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確認後,報縣政府批准。對符合獎勵條件的中介人,由縣政府予以獎勵。
第七條 入駐靈璧的企業“以商引商、以企引企”引薦項目成功落戶靈璧的,按本辦法第三條款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縣招商引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