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繫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和縣公安縣、司法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監察局、法制辦、編委辦、調處辦等單位。
2、對屬於縣人大常委會職權範圍內同本工委工作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3、負責縣人大及其常委會交付審議的與本工委工作有關的議案、質詢案的審議並提出報告。
4、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委託,聽取聯繫單位有關問題的匯報,搞好個案監督和司法情況的監督。協助辦公室搞好有關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和代表視察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5、根據常委會和主任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及人民民眾反映強烈的與本工委工作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提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
6、參加聯繫單位召開的重要會議,受理聯繫單位報送的重要檔案和報表。
7、做好上級人大交辦的有關法律法規徵求意見稿的審議修改,並及時上報意見。
8、完成縣人大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