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程式
(1)電腦交易的買賣申報由終端輸入,限當日有效。(2)買賣申報的輸入自市場集會時間開始前半小時進行。前款輸入買賣申報的時間,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變更。
(3)買賣申報應依序逐筆輸入證券商代號、委託書編號、委託種類(融資、融券、集中保管、自行保管)、證券代號、單價、數量、買賣類別、輸入時間及代理或自營。但證券交易所可視需要而增減。前款輸入序號,證券商應依接單順序,按每部終端機分別編定,不得跳號。
(4)買賣申報傳輸至交易所電腦主機,經接受後,由參加買賣的證券商印表機列印買賣申報回報單。
(5)買賣申報僅限於限價申報一種。
(6)證券商查詢其未成交的買賣申報,應經由終端機進行。
(7)申請撤消買賣申報時,應經由終端機撤消。申請變更買賣申報時,除減少申報數量外,應先撤消原買賣申報,再重新申報。
行情揭示分為公開揭示螢幕與專業揭示螢幕
公開揭示螢幕至於深圳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和各證券商門市。在市場集會時間內,公開螢幕應將成交價格隨時揭示,買賣申報價格的揭示以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格為基準報出最高叫買價與最低叫賣價。專業螢幕通過證券商的作業終端顯示,可隨時揭示圍繞最近一次成交價上下兩個升降單位的所有申報。
3.證券商的買賣申報,經交易所電腦主機接受後,由交易所主機自市場集會時間時起自動撮合成交。
決定買賣申報的優先順序原則
(1)價格優先(2)時間優先
(3)客戶委託優先
買賣申報的競價方式
買賣申報的競價方式,分為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開盤或收盤採用集合競價方式兩種。收盤時採用集合競價自收盤前10分鐘開始。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
集合競價產生首次上市或除權除息後上市開市價。依集合競價方式產生開盤價格的,其未成交買賣申報,仍然有效,並依原輸入時序連續競價。開盤價格未能依集合競價方式產生時,應以連續競價產生開盤價格。
7.連續競價時,在當市最近一次成交價或當時揭示價連續兩個升降單位內,其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
(1)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優先成交。
(2)買(賣)方申報價格高(低)於賣(買)方申報價格時,採用較接近當市最近的一次成交價格或當時揭示價格的價位成交價格。
8.買賣申報一經成交,即經由參加買賣的證券商的印表機列印成交回報單。
9.成交回報單
成交回報單的項目應包括證券商代號、委託書編號、委託種類、證券代號、成交數量、成交價格、成交金額、買賣類別、代理或自營及成交時間。
綜上所述,證券商成交的基本流程是:證券商給其在證券交易所的代表人或代理人發出通知,代表(出市代表)了解行情,討價還價,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