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18號
《電影劇本(梗概)立項、電影片審查暫行規定》經2003年9月28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徐光春
二○○三年十月八日
規定
電影劇本(梗概)立項、電影片審查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電影劇本立項、電影片審查,推進電影產業化發展,提高電影片質量,繁榮電影創作,滿足廣大人民民眾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據《電影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故事片、紀錄片、科教片、美術片、專題片等電影片(含膠片電影、數字電影、電視電影等)的電影劇本(梗概)立項和電影片審查。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電影劇本(梗概)立項和電影片審查的管理工作。
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和電影複審委員會負責電影片的審查。
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經申請可以受廣電總局委託,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電影製片單位攝製的部分電影片的審查工作(以下簡稱屬地審查)。
第四條 持有《攝製電影許可證》的電影製片單位和申請《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的影視文化單位攝製電影片,應在拍攝前將電影劇本(梗概)報廣電總局立項。
聯合攝製電影片的,應當由1個單位辦理立項申請手續。
第五條 申請電影劇本(梗概)立項,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立項申請報告;
(二)不少於1千字的電影劇情梗概一式3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節涉及重要涉外、民族、宗教、軍事、公安、司法等方面內容的(以下簡稱特殊題材影片),需提供電影文學劇本一式3份;
(三)特殊題材影片需提交省級相關主管部門或中央和國家機關相關主管部門的劇本審讀意見;
(四)在實行屬地審查的省(市、自治區),持有《攝製電影許可證》的電影製片單位申請立項時,應提交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對影片劇本(梗概)的初審意見;
(五)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的電影製片單位申請立項時,應提交中央和國家機關主管部門對所報劇本(梗概)的審讀意見。
第六條 電影劇本(梗概)立項的程式:
(一)申請單位向廣電總局提出申請;
(二)廣電總局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受理申請單位提出的書面申請;
(三)決定受理的,廣電總局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立項的決定,或提出修改意見,並向申請單位送達《影片立項通知書》。不同意立項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四)電影劇本需另請專家評審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其評審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七條 申請《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影片立項,按照《電影企業經營資格準入暫行規定》辦理。
第八條 重大革命和歷史題材電影片的劇本立項,按照廣電總局《關於調整重大革命和歷史題材電影、電視劇立項及完成片審查辦法的通知》(廣發編字〔2003〕756號)辦理。
第九條 重大理論文獻紀錄電影片的劇本立項,按照《關於製作播出理論、文獻電視專題片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廣發編字〔1999〕137號)辦理。
第十條 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的劇本立項,按照《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持有《攝製電影許可證》的電影製片單位和獲得《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的影視文化單位應按照廣電總局同意立項的劇本(梗概)拍攝電影片。
第十二條 攝製完成的電影片(不含數字電影、電視電影)應當報相應的電影審查機構審查。送審電影片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混錄雙片送審
1.混錄雙片1套(如用貝塔錄像帶代替混錄雙片送審,需另報廣電總局批准);
2.國產電影片送審報告單一式4份;
3.影片主創人員名單;
4.影片英文譯名報告(一般提前申報);
5.原著改編意見書;
6.聯合攝製的契約書;
7.完成台本1套。
(二)標準拷貝送審
1.標準拷貝2套(廣電總局和中國電影資料館各1套);
2.影片1/2錄像帶3套(合拍片4套)、貝塔錄像帶及貝塔宣傳帶各1套;
3.送審標準拷貝技術鑑定書;
4.被定為民族語譯製影片的音樂效果素材;
5.完成台本3套(民族語譯製影片為4套);
6.相關劇照。
第十三條 電影片的審查程式:
(一)申請單位應向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提出審查申請;
(二)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自收到混錄雙片及相關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審查合格的,發給《影片審查決定書》和《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片頭。審查不合格或需要修改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三)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自收到標準拷貝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審查合格的,發給《電影片公映許可證》;
(四)審查不合格需經修改後再次送審的,審查期限重新計算;
(五)申請單位對電影片審查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影片審查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廣電總局電影複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廣電總局電影複審委員會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複審決定。複審合格的,發給《電影片公映許可證》;不合格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四條 具有屬地審查職能的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成立電影審查機構,建立相應的電影審查制度,對本省(市、自治區)持有《攝製電影許可證》並依法設立的電影製片單位製作的部分電影片進行審查。
經屬地電影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影片,由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頒發《影片審查決定書》和《送審標準拷貝技術鑑定書》。
電影製片單位持《影片審查決定書》、《送審標準拷貝技術鑑定書》及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到廣電總局領取《電影片公映許可證》。
第十五條 實行屬地審查的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將所審查的影片提交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審查。
申請單位對屬地電影審查機構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申請複審。
第十六條 聯合製作的電影片,由申請立項單位按照本規定送相應的電影審查機構審查。
第十七條 重大革命和歷史題材影片、重大理論文獻紀錄影片、特殊題材影片、中外合作攝製影片,由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審查。
第十八條 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的電影製片單位和持有《攝製電影片許可證(單片)》的單位攝製的影片,直接報廣電總局電影審查委員會審查。
第十九條 數字電影劇本(梗概)立項和影片審查,按照《數字電影管理暫行規定》(廣發影字〔2002〕818號)辦理。
第二十條 經批准設立的省級及省級以上電影頻道製作的電視電影,其劇本(梗概)立項和影片審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進口電影片的審查,按照廣電總局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未作規定的,按照《電影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廣電總局《電影劇本(梗概)立項、電影片審查暫行規定》(廣電總局令第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