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法

《電子簽名法》,是我國專門規範電子商務活動的第一部法律,其頒布實施,是我國信息化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

簡介

《電子簽名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這是我國專門規範電子商務活動的第一部法律,也是《行政許可法》實施以來,以法律形式對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電子認證服務業設定行政許可,並授權信息產業部作為實施機關,對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實施監督管理的第一部法律。所以,《電子簽名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信息化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

規定

《電子簽名法》規定,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除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的,均可使用電子簽名。

證證

《電子簽名法》的生效,讓電子印章從僅限於在政府機關使用,變成了人人皆可使用的工具。與傳統印章不同,電子印章雖然“蓋”在紙上的效果看起來與普通印章相同,但卻是被保存在U盤等移動介質里,而且需要輸入密碼才能“蓋印”。電子印章中心可以根據“刻”章者要求,為印章加上水印、隱形編碼等防偽標識,還可以記錄每次使用的時間、用途,只要使用專業儀器,就可以馬上辨別出印章真偽。如果不慎丟失印章,只要馬上掛失,想私自使用印章的人即使破解了密碼,也只能看到電腦上顯示:此印章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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