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終端測試技術協會

電信終端測試技術協會

電信終端測試技術協會(Telecommunication Terminal Testing Technology Association,TAF),是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研究院聯同國內電信運營商、電信終端設備製造商、系統設備製造商、認證檢測機構和研究機構共同發起的自願性、非盈利的民間機構,主管單位為工業和信息化部。TAF協會組建於2005年11月,後經民政部批准於2007年7月在北京正式成立。

主要職能

業務範圍

·組織會員參與電信終端測試技術研究等相關工作;

·研究電信終端測試技術和發展趨勢,為政府研究電信終端管制政策提供參考;

·組織電信終端相關技術研討、合作與交流活動,研究電信終端相關技術的走向和發展趨勢,為通信產業發展提供諮詢和建議;

·組織開展電信終端測試技術的諮詢、服務及培訓,為電信終端製造商提供技術支撐;

·組織開展電信終端互操作性和兼容性的技術研究、測試、評估和諮詢,為通信運營商提供技術支撐;

·開展與國際相關組織的交流。

重點工作

·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加強通信行業管理、提供產業政策建議、研究行業相關標準、發布行業數據;

·作為國際移動終端識別碼(IMEI號碼)核發機構之一,承擔中國地區IMEI號碼核發工作;

·組織開展通信領域內的諮詢、服務及培訓,為通信企業和運營商提供業務支持;

·推動移動智慧型終端安全能力相關標準的落實、提升行業網路與信息安全技術能力,促進移動網際網路產業健康發展;

·整合產業鏈各環節、搭建行業交流平台,提升整體技術能力,促進全產業鏈協同合作;

·推動中國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標準的發展;

·開展與國際組織間的交流,協助中國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謝毅

電信終端測試技術協會 電信終端測試技術協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研究院副院長

電信終端產業協會理事長

鄒力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研究院 副院長

電信終端產業協會法定代表人兼副理事長

錢庭碩

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研究院 顧 問

電信終端產業協會秘書長

卞紅林

華為技術有限公司 華為終端公司副總裁

電信終端產業協會副理事長

崔復秋

諾基亞通信有限公司 政府事務總經理

電信終端產業協會副理事長

祿 鵬

中國電信移動終端管理中心 產品部經理

電信終端產業協會副理事長

孫 越

摩托羅拉移動技術(中國)有限公司 總 監

電信終端產業協會副理事長

汪開龍

惠州TCL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高級副總裁

電信終端產業協會副理事長

王占忠

青島海爾通信有限公司 總經理

電信終端產業協會副理事長

溫衛忠

聯想移動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政府事務部行政管理總監

電信終端產業協會副理事長

謝 偉

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主任

電信終端產業協會副理事長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電信終端產業協會,英文名稱:Telecommunication Terminal Testing Technology Association,縮寫:TAF。

第二條 本團體是通信行業單位自願結成的開展電信終端測試技術研究活動的專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協商一致原則,組織開展電信終端測試技術研究活動。通過研究制定電信終端測試技術規程,為政府研究電信終端管制政策提供參考,協助政府相關部門規範市場行為,為國家通信事業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會員參與電信終端測試技術研究等相關工作;

(二) 研究電信終端測試技術和發展趨勢,為政府研究電信終端管制政策提供參考;

(三) 組織電信終端相關技術研討、合作與交流活動,研究電信終端相關技術的走向和發展趨勢,為通信產業發展提供諮詢和建議;

(四) 組織開展電信終端測試技術的諮詢、服務及培訓,為電信終端製造商提供技術支撐;

(五) 組織開展電信終端互操作性和兼容性的技術研究、測試、評估和諮詢,為通信運營商提供技術支撐;

(六) 開展與國際相關組織的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具有法人資格的通信運營商、通信設備製造商、研發設計機構等相關單位,自願提出申請,承認本團體章程,承擔會員義務,按期交納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申請單位的法人證明材料,申請單位的介紹材料,簽署本團體自律性聲明;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在其參加的技術工作組享有提交文稿權;

(七) 獲得階段性工作檔案和正式出版的技術文本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保護本團體研究成果;

(七) 參與電信終端測試技術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連續兩次不參會的理事視為自動放棄理事權利。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不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 2/3以上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組織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2年4月24日第二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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