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安中學學生違紀處分細則

雲安中學學生違紀處分細則

《雲安中學學生違紀處分細則》是雲安中學在執行學生違反紀律時的依據。該《細則》結合《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中學生守則》、《雲安中學德育評分細則及標準》、《雲安中學學生宿舍守則》等執行。

總則

第一條 為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四有”人才 ,保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正常的學習和生活,根據我校有關教學的各項管理規定,本著教育與處分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全校學生要加強法制觀念,自覺遵守校規校紀,維護學校的安定團結。如互相間發生矛盾摩擦時,雙方都應採取互諒互讓的克制態度。必要時可通過老師、學校加以妥善解決,在場人員都有規勸、調解的義務,有責任防止矛盾激化。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破壞公共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者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處分

第三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視情節輕重、認識態度、悔改表現,給予批評教育或下列之一的處分。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學;六、開除學籍。

第四條 留校察看期限為一年以上,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留校察看期間確有進步表現者,可按期申請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現者,可申請提前解除。仍有違反校規校紀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一、對情節較輕,經教育後尚能認識改正錯誤者,可免於處分或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情節較重或雖情節較輕,但經教育後仍無正確認識,態度不端正,堅持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五條 賭博者:

一、學生在校期間不允許打麻將,一旦發現,除當場予以沒收外,給予記過處分。

二、凡利用麻將、撲克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提供賭具、賭場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圍觀賭博者或知情不報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第六條 偷竊、詐欺公私財物及參予銷贓、窩贓者:

一、作案價值50元以下(不含50元下同)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作案價值50元以上(含50元下同)100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作案價值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作案價值2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五、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或屢教不改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 打架鬥毆、尋釁、鬧事者:

一、肇事者(即不守秩序、不聽勸阻,用語言挑鬥滋事、中傷他人,用各種方式觸及他人者):

1.雖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警告處分。

2.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致使他人輕傷者,給予記過處分。

4.致他人重傷者,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預謀策劃者:

1.預謀策劃或約請他人打架並造成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預謀策劃或約請他人打架並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3.引進非本校人員打架者,加重一級處分。並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三、打架者:

1.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致他人輕傷者,給予記過處分。

3.致他人重傷者,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參與者:

1.凡參與打架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2.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發展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五、假證者:

1.目擊者故意為他人作偽證,並使調查造成困難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當事人犯此款加重一級處分。

六、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者:

1.未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2.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七、在打架過程中,持械打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八、在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用錢或其它形式私下解決者,要加重處分。

九、在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或處分後,對他人進行報復者,加重處分,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對侮辱、毆打教師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十一、凡打人致傷或因打架、鬧事損壞公私財物者,要負責賠償經濟損失並承擔醫療費用。

十二、經濟損失及醫療費用的賠償必須在處理公布後一個月內如數交政教處,否則,將加重處罰,並加重一級處分。

第八條 打架造成輕重傷的劃分:

一、無論以何種方式,對他人身體的要害部位(如頭顱、五官、下身等)造成傷害者,以造成重傷處理。

二、無論以何種方式,對他人身體造成嚴重傷害(如縫合、骨折等),以造成重傷處理。

三、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他人造成當場昏迷不醒、休克等,以造成重傷處理。

四、無論以何種方式,對他人身體非要害部位造成輕微傷害(如紅腫、淤血、無需縫合的皮外傷等),以造成輕傷處理。

五、在打架過程中,持械打人致傷者,加重處理。

六、對傷勢輕重的判定,應視當時傷情確定,可能的情況下,醫院證明可作為重要判定依據。

第九條 有早戀行為,道德敗壞,生活作風有越軌行為者:

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第十條 收看、複製、傳播淫穢物品者:

一、偷看淫穢書刊、畫報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偷看淫穢錄相或傳播、複製、出租淫穢書畫、錄相帶、黃色VCD等者,給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違反宿舍管理者:

違反《雲安中學學生宿舍守則》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取消在校住宿資格、警告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十二條 凡故意損壞公共財物、除責令賠償損失和罰款外,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損壞公物價值20元以上,不足50元,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二、損壞公物價值50元以上,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三、私插電源、違章拉線或損壞公共場所電燈、電鈴、廣播線、電源線等,視造成的後果程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畢業生離校有損壞公物行為,視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取消畢業資格,按退學處理。

第十三條 塗改、偽造、轉借證件者:

一、轉借學生證件、校徽(卡)、而造成後果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私自塗改、偽造證件造成後果者,視其嚴重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四條 學生遲到、早退、曠課

遲到三次按曠課一節處理,早退按曠課處理。

一學期內曠課(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間計):

達10節時給予警告處分;

達20節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達30節時給予記過處分;

達40節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達50節時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考場紀律及考試作弊者,除該門課程成績以0分記,並不準參加正常補考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左顧右盼掃視他人試卷不聽勸告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交頭接耳說話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三、不服從監考老師指導與管理,擾亂考場秩序,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四、夾帶與考試有關的資料進考場,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或記過處分;偷看(抄)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五、傳遞紙條、存儲器、試卷者,給予記過處分;

六、找人或為他人考試者,給予記過直至勒令退學處分;

七、考場內外勾結協同作弊者,給予記過直至勒令退學處分;

八、偷改教師已定考試成績者,給予記過直至勒令退學處分;

九、其它違反考場紀律及考試作弊者,視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十、在校期間,凡有兩次考試作弊行為者,給予勒令退學處分。

第十六條 破壞環境衛生,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1、 在建築物、公用設備上亂塗、亂寫、亂畫、違章張貼及有其他影響環境衛生行為者;

2、 破壞校園設施,破壞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賠償損失和處以罰款外,給予相應處分;

3、 擾亂課堂、食堂、圖書館、會場等公共場所秩序,亂扔廢棄髒物,經勸告不聽者;

4、 干擾教師講課、學生聽課者;

5、 在教學樓內喧譁、玩球,製造其它噪音者;

6、 在會場內起鬨、吵鬧、鼓倒掌、吹口哨等影響會場秩序者;

7、 在食堂內吵鬧、起鬨、買飯菜夾楔(沒排隊中途插入或中途求人帶飯菜視為夾楔)不聽勸阻及其它影響正常就餐秩序者;

8、到其他宿舍逗留影響別人休息不聽勸告者;

9、有晚歸或未經批准,夜不歸宿,不接受批評教育,屢教不改者;

10、在教室、圖書館、大型活動集合地點,有穿拖鞋、赤背等不文明行為,且不聽勸阻者;

11、在寢室內或各類教育、教學場地用酒精爐、煤油爐等做飯做菜者;

12、在學校公共場所酗酒、哄鬧、砸酒瓶等擾亂公共秩序者。

13、違反校規校紀及有關規定,不聽勸告,隱瞞或謊報班級、姓名者;

14、故意損壞校、級、班尚在發生效力的布告、通知者;

15、教學實踐、實驗、實習期間,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事故者。

16、帶手機等通訊工具回校,影響他人學習、工作、休息,不聽勸告者,沒收通訊工具交回家長(沒收的東西,家長須親自來校簽名領回),並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17、在校內吸菸者,一經發現,第一次給予警告處分,第二次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第三次給予自動退學處分。

第十七條 流連網咖、電子遊藝廳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加重一級處分:

一、違紀後,認識態度較差或說謊、故意作偽證,給調查造成困難者;

二、多次違紀或受過處分者;

三、在校外違紀,給學校聲譽造成損害者。

第十九條 當學生德育扣分達20分時通知學生家長,當扣分40分以上時,根據該生的現實表現和今後的變化趨勢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全期扣分超過60分者,給予勒令退學直至開除學籍的處分

第二十條 受處分者,附加以下處罰:

凡受警告、嚴重警告不足一年者及記過、留校察看不足兩年者沒有資格參加三好學生及優秀學生幹部和單項獎學金的評選。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未列舉的違紀行為,可參照相近條款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學生作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報校長室,處分決定要歸入本人檔案,處分材料要歸入政教處檔案。

第二十三條 處分決定呈批程式:

一、學生違紀處分,原則上由政教處處理。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年級組討論決定,報政教處備案。遇有緊急或特殊情況,由年級組直接處理。

二、給予學生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由年級組提出處理意見,由政教處審核,報校長審批。

三、因年級間學生打架,由年級協同政教處調查打架事實,由政教處作出處理意見,報校長審批。

四、學生違紀後,學生所在年級一般在一周內將有關材料報政教處,政教處應在第二周內做出處理決定。

五、凡對學生的處理涉及到學校其他有關年級的,應主動通氣,積極協調,配合處理,意見不一致時,報主管校領導決定。

六、通報批評不是一級行政處分。通報批評對一個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使用一次,如再出現違紀現象則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七、凡受處分的學生,都要由校長室或政教處將處分決定向全校公布並張貼三天,將有關處分材料存入學校檔案及學生個人檔案。

第二十四條 撤消處分的程式:

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在一定時期內確有悔改表現,本人可以提出要求撤消處分的書面申請,由班主任寫明建議撤消處分的理由和意見,召開學生座談會並做好記錄,上報政教處審核,經行政會議批准,可以撤消對該生的行政處分,撤消處分的決定,也要向全校宣布,並存入學校及學生本人檔案,以作今後核查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申請撤消處分的期限分別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必須在一學期以後;留校察看必須在一年以後。已撤消的處分,不記入畢業生登記表。學生受到留校察看處分至高三畢業未能撤消者,暫緩發放畢業證書。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結合《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中學生守則》、《雲安中學德育評分細則及標準》、《雲安中學學生宿舍守則》等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