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規範城市規劃區內個人建房的管理,嚴禁個人濫建私房,嚴禁假借建私房之名從事經營性開發,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雲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包括中心城區和中心城區規劃控制區。其地界範圍東至三湖渠以東1000米,南至詹橋村、前湖村,西至府河堤,北至七里橋。
對外交通主幹道規劃控制區參照本辦法執行。對外交通主幹道規劃控制區包括316國道縣域段、漢十高速公路連線線和雲應公路兩側規劃控制範圍。
第三條縣規劃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個人建房的規劃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居住區改造規劃、村莊集並規劃和城區街景立面控制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房地產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規劃區個人建房管理中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城市規劃區中心城區內,不得批准新增個人建房用地,個人原有住宅的改建、擴建,不得超過原土地使用權範圍。
第五條嚴禁城鎮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建住宅,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建設住宅,一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原有房屋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二)人均建築面積超過50平方米,分戶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批准的其他用地。
第七條嚴格控制個人建房用地規模。城市居民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100平方米,農村居民每戶宅基地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第八條提倡和鼓勵申請危舊房屋改造的個人購買商品住宅。縣規劃局在編制城區建設規劃時應當在城市規劃區內安排特定居住區建設用地,由縣城投公司統一建成商品住宅,專門用於規劃區內申請危房改造的個人優惠購買。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個人建房必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居民申請危舊房屋改造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工業園區、東城區(含三湖渠以東1000米)和文物保護區內嚴禁個人建房。其危舊房屋由縣城投公司合理收購、妥善安置;有特殊情況的可批准建設活動板房類臨時房屋。
(二)老城區內的個人危舊房屋,可以單戶改造,也可以由縣城投公司負責收購聯片改造。
(三)城區主次幹道兩側的危舊房屋改造,其土地未進入一級市場的,必須繳納土地出讓金,其標準依據不同類別地段的上年平均市場價格一年一確定。同時按照城區街景立面控制規劃建設。
第十條嚴格控制建房規模。建築主體層數不得超過三層(沿主次幹道房屋除外),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第十一條嚴禁在下列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私房。
(一)原房屋侵占了城市道路、鄰里通道、公共綠地,影響消防、供水、電力、燃氣、通訊等設施安全的;
(二)316國道縣域段、漢十高速公路連線線和雲應公路兩側規劃控制區(其危舊住房改造必須遷入所轄區域的新農村規劃區);
(三)城市防洪、排澇控制區;
(四)鐵路、公路、橋樑等重要公共用地控制區;
(五)城市道路規劃紅線控制區;
(六)依法確定的其他控制區。
第十二條申請辦理個人建房規劃許可的一般程式:
(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檔案:
1、書面申請並填寫建房規劃申報表;
2、土地權屬證明;
3、房屋權屬證書;
4、常住人口戶籍證明和戶主身份證明;
5、危房鑑定書和原房屋照片;
6、擴建、改建房屋的結構安全認定書;
7、可能產生影響的,需提供與相鄰居戶的協定書;
8、所在社區或村委會的意見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初審意見;
9、環境評價手續;
10、涉及文物保護的,需文物管理部門簽署意見;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二)建房申請由縣規劃局統一受理,並會同縣國土資源局進行現場勘察。審批前和審批後須在建設現場和“雲夢規劃網”上公示,公示時間為七天。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公示期滿符合要求的,由縣規劃局負責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三條縣建設局對個人建房實行規範管理。嚴禁無資質(資格)施工。凡建築主體在二層以上的,應當委託有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勘察、設計,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證手續。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不予辦理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證。
第十四條建房戶在開工前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建房放線工作由縣規劃局牽頭,縣國土資源局、建設局派員參加,現場聯合放線後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房屋竣工後,屬國有土地的,建房戶必須持《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竣工備案證》(集體土地除外)到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屬集體土地的,還應提供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第十六條城市規劃區個人建房應當繳納的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其它規費依法依規全額徵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並接受財政、審計、監察和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城市規劃區個人建房巡查制度。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房地產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全天候、全方位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處理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和違法施工行為。國土資源局重點查處無土地使用證和超土地面積的濫建行為;規劃局重點查處無規劃許可證和超規劃紅線的濫建行為;建設局重點查處無施工許可證和超設計層高的濫建行為。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個人違法建設行為,屬無土地證的,依法予以拆除;屬無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規劃建設的,從重處以罰款直至拆除違規建築;屬施工設計圖紙未經審查擅自施工的,依法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規劃、國土資源、建設、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個人建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縣規劃局會同相關部門解釋,自2009年9月1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