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防震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有關規範性檔案,編制科技、智慧財產權、防震減災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全縣科技發展重大布局、優先領域政策建議,參與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跨部門、多學科的綜合性項目、引進項目的論證與決策,組織實施省、市、縣重大科技專項、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攻關,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培育民辦科研機構,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
(三)承擔推進全縣創新體系建設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推薦或認定創新型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和自主創新產品,加強技術創新平台的建設,促進民營科技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及其產業化的政策措施,指導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會同有關部門推薦或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產品,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各類科技示範推廣基地(園區)的建設與管理。
(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產學研結合工作,推進產學研創新聯盟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科技成果推廣政策,協調我縣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指導科技成果轉化。
(六)組織擬訂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全縣農村信息直通車工程和專業鎮科技創新示範點建設,促進以科技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
(七)擬訂科技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和規劃,擬訂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負責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的指導和監督管理,制定科普規劃和政策,負責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推進民營科技工作,負責縣國防科技裝備動員相關工作。
(八)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負責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九)組織研究智慧財產權事業發展戰略和有關智慧財產權方面的重大問題,協調指導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創新體系的建立,指導企業專利工作,組織重大專利技術實施,負責專利市場的規範和管理,依法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查處專利違法行為。
(十)組織全縣科技工作者積極參政議政,參與我縣科技政策的制定和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