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委員會
雲南省財政廳
雲南省教育廳
雲南省監察廳
雲南省審計廳
2005年12月31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省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工作的監督,規範監督行為,維護獎勵政策的嚴肅性、公平性,確保獎勵政策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雲南省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工作監督,是指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由監察部門牽頭,多部門配合參與,採取行政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等多種形式,形成多層次、多環節的監督機制:
第三條 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家庭獎勵工作的監督,遵循客觀、公正、高效的原則;重點對格認定、資金管理、資金髮放的運行機制及程進行監督。
第四條 對“獎優免補”獎勵對象資格認工作實行以下監督:
(一)對公開政策規定、公開辦事程式、公辦理結果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一次性獎勵對象資格認定實行“公示”(鄉、村、組公示獎勵對象、獎勵事項、獎金數量)、“一評議”(村、居委會對一次性獎勵請人的條件進行集體評議)情況和獎勵兌現況進行監督。
(三)對獨生子女升學加分對象資格認定行“兩審核”(縣、市、區教育部門對符合中考、考加分的學生情況進行審核;州、市教育部門符合高考加分的學生情況進行審核)、“一公元(獨生子女就讀學校公示升學加分申請人的況)情況和兌現加分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享受教育獎學金對象資格認定實“兩審核”(獨生子女就讀學校對教育獎學金請人情況進行初審,縣級教育部門、財政部門學校報送的享受教育獎學金學生情況進行核)、“一公示”(獨生子女就讀學校對教育獎金申請人情況和發放金額情況進行公示)情和兌現情況進行監督。
(五)對免除籌資、籌勞對象資格認定實“一評議”(村、居委會對免除籌資、籌勞申請的條件進行集體評議)、“兩公示”(村、組公示除籌資、籌勞申請人情況和免除金額)情況和除兌現情況進行監督。
(六)對養老生活補助對象資格認定實“一評議”(村、居委會對養老生活補助申請人條件進行集體評議)、“兩公示”(村、組公示養生活補助申請人情況和獎勵金數量)、“一見正(鄉、鎮人民政府每年組織鄉、村幹部對每一養老生活補助對象進行見面覆核)情況和補兌現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建立民眾舉報制度。省、州(市縣(市、區)監察部門、人口計生部門設立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對民眾有關“獎優免補”工作的舉報、申訴實行首問首辦責任制。
第六條 建立信息監控制度。省、州(市)、縣(市、區)人口計生部門應當利用“獎優免補”信息管理和監控平台實行動態管理和監控,適時進行相關數據的匯總分析,發現問題及時調查處理。
第七條 監察部門履行以下監督職責:
(一)對人口計生部門資格確認工作進行監督;
(二)對財政部門管理和劃撥資金情況進行監督;
(三)對教育部門兌現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升學加分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教育獎學金的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五)受理檢舉、控告案件;
(六)對違紀違規案件進行查處。
第八條 審計部門履行以下監督職責:
(一)對財政部門管理、劃撥獎勵資金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發放教育獎學金是否足額到位,是否專款專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對有關部門管理使用的獎勵資金情況實行定期審計; ,
(四)對挪用、截留、虛報、冒領、剋扣獎勵資金等行為進行查處。
第九條 人口計生部門履行以下監督職責:
(一)對下一級人口計生部門在獎勵對象資格確認工作中,落實公開、公示、抽查和見面制度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代理髮放機構履行委託代理髮放協定情況進行監督;
(三)對教育部門兌現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升學加分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教育獎學金髮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虛報、瞞報、偽造獎勵對象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條 財政部門履行以下監督職責:
(一)對下一級財政部門資金預決算、專屍管理、劃撥獎勵資金和專款專用等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教育獎學金髮放情況進行監督;
(三)對代理髮放機構履行委託代理髮放協定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教育部門履行以下監督職責:
(一)對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審核、兌現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升學加分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教育獎學金髮放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代理髮放機構履行對下一級分支機構設立計畫生育獎勵對象個人賬戶及兌現情況進行監督的職責。
第十三條 被監督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監督,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阻礙。
第十四條 在獎勵對象資格認定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對享受有關工資待遇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解除勞動契約:
(一)對獎勵對象條件審核不當,造成獎勵對象確認錯誤的;
(二)虛報、瞞報、偽造、篡改獎勵對象統計資料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有上述行為之一,造成獎勵金髮放錯誤的,由直接責任人員負責追回。
第十五條 在獎勵資金管理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將獎勵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的;
(二)不按時、足額撥付獎勵資金,延誤發放獎勵金工作的;
(三)挪用、剋扣、截留獎勵資金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應當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其上級行政機關將款項如數追回。
第十六條 在獎勵資金髮放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享受有關工資待遇的非國家工作人員,依法解除勞動契約:
(一)在規定時間內未能及時、足額將獎勵金髮放到獎勵對象手中的;
(二)借發放獎勵金之機搭車收費的;
(三)對符合獎勵條件的人員不兌現獎勵的;
(四)有隱匿、毀棄、私拆、盜竊、侵占獎勵對象存摺或者郵政匯款單等行為的;
(五)冒領獎勵金的;
(六)貪污、挪用獎勵資金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應當將所收款項如數退回;有前款第(四)、(五)項行為的,應當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將款項如數退回。
代理髮放機構及其有關工作人員不能按委託協定履行義務或者因管理不嚴,造成資金紱放錯亂或者流失的,按照協定約定承擔責任;松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在兌現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升學加分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甲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見分:
(一)拒絕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給予加分,影響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升學的;
(二)對上報升學加分學生的條件審核不當,造成加分錯誤的;
(三)未按規定程式實施升學加分或者弄虛作假,造成加分錯亂的。
第十八條 本辦法白2005年7月1日逛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