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行政執法證件審驗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雲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和監督,根據《雲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年度審驗遵循“誰發證,誰管理”的原則,由發證機關對其發出的證件進行審驗。但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指定的發證機關頒發的證件,如果審驗時受時間、路程或者其他不便因素的限制,可以由持證人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的發證機關代為審驗。
第三條凡持有雲南省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委託執法證的人員,應當在每年的3月份內就上一年度的行政執法情況向發證機關申請年度審驗,持證人所在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執法人員辦理審驗手續。
第四條審驗機關對以下內容進行審驗:
(一)持證人是否有《雲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第十四條所規定的行為;
(二)持證人是否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履行法定職責,遵守法定程式;
(三)持證人是否有上一年度未經年審仍使用行政執法證件;
(四)其他需要審驗的事項。
第五條審驗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持證人提出書面申請(附表1),申請內容包括持證人年度執法情況、執法水平自我評價和再培訓情況,以及是否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行為;
(二)鑑定。持證人所在單位應當在申請書上提出本年度執法鑑定意見,報審驗機關審驗;
(三)審驗。審驗機關在接到申請後,應當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和程式進行審驗,並在十日內作出審驗決定。對確認合格的,加蓋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監製的雲南省行政執法證件審驗專用章予以認定;對確認不合格的,視其情況按《雲南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審驗時發現持證人因工作變動、退休、辭職、辭退等事由離開執法工作崗位而未收回行政執法證件的,審驗機關應當督促所在單位負責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並通知發證機關予以註銷;
(四)檔案記錄。發證機關應當建立證件管理檔案,如實記錄持證人年審結論,並將結論書面通知持證人所在單位歸入個人檔案,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發證機關代審的,代審機關還應當將審驗結論通知發證機關;
(五)審查備案。審驗機關每年審驗工作結束後,應當填寫審驗報表(附表2)於當年5月底報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審查備案。
第六條新的法律、法規、規章頒布後,各有關執法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培訓。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認為應當納入考核和審驗範圍的,書面通知審驗機關對持證人再培訓的情況進行審驗,未經再培訓或再培訓不合格的,視為審驗不合格。
第七條審驗機關應當嚴格履行審驗職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者由上一級行政執法監督機關予以通報批評,並建議有關部門對主要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法制機構及其法制督察人員應當對本行政轄區內行政執法人員的證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年審的,可以責令其履行申報審驗義務,或者暫扣直至收繳其行政執法證件。持證人所在單位未按要求組織年審或不嚴格履行對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職責的,可以通報批評。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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