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環境污染控制小額貸款管理辦法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一條為促進雲南省污染源治理工作,根據世界銀行(簡稱世行)職員評估報告中“對滇池流域的水質最有威脅的工業企業的污染控制給於財務資助”、“對其它控制污染所需資金相對較小的工業企業可通過建立工業污染控制基金給予支持”等的要求,結合雲南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根據《世界銀行貸款雲南環保項目管理辦法》、《項目協定》、《貸款協定》、《開發信貸協定》、我國對世行貸款使用的有關規定、國內資金財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小額貸款的資金籌措:
(一)世行貸款500萬美元(按美元:人民幣=1∶8.40計算,折合人民幣4200萬元);
(二)國內配套資金按世行50∶50的比例要求為人民幣4200萬元,分三年注入(1997年至1999年),每年1400萬元。配套資金多渠道籌集,其中:
(1)省級700萬元/年(利用每年安排的省環保專項資金解決);
(2)昆明市700萬元/年。
(三)小額貸款的存款利息、貸款利息、企業的違約罰金罰息收入等。
第四條小額貸款的使用範圍:
(一)滇池流域內重點污染源治理項目;
(二)全省“九五”期間100家重點污染源治理項目及各地州市確定的重點治理項目;
(三)污染治理示範工程;
(四)以治理污染為主的推廣清潔生產的技改項目;
(五)因污染嚴重必須搬遷、轉產企業的技改項目;
(六)區域內污染集中的治理項目。
滇池流域內的上述項目優先考慮。
第五條擬申請小額貸款的項目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第四條小額貸款的使用範圍;
(二)遵守各項環境保護法規;
(三)符合當地區域綜合污染治理規劃,污染治理目標明確,環境效益明顯;
(四)項目經過技術和經濟論證,切實可行,並經有關部門審批;
(五)總投資在120萬美元以下;
(六)自籌資金占投資總額30%以上;
(七)委託銀行核實及證明企業具備償還貸款的能力,債務清償率應大於1.4,有可靠的還貸擔保。
第六條 昆明市擬申請小額貸款的項目單位須向昆明市環境保護利用世界銀行貸款項目辦公室(簡稱市項目辦)提出申請。昆明市以外的地、州、市項目經當地環保局會同財政部門篩選後由兩家聯合向雲南省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省級項目直接向雲南省環保局提出申請。
第七條 申請貸款單位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雲南省環境污染控制小額貸款申請表》;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文;
(三)自籌資金落實的證明檔案;
(四)環保部門對項目的環評意見;
(五)貸款企業繳納排污費的證明檔案。
第八條 省環保局收到貸款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分別就申請項目的相關技術、可行性、財務和環境影響評價等方面進行把關、匯總,送省財政廳審查並報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昆明市項目辦收到貸款申請書及相關材料後,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分別就申請項目的相關技術、可行性、財務和環境影響評價等方面進行把關、匯總,送昆明市財政局審查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申請小額貸款的項目如果有徵地需求,則須按照世行的相應程式辦理。
第十條 審查批准的省級項目,由企業按要求提供經財政認可的由其業務主管部門或其它單位提供的貸款項目擔保或承諾後與雲南省財政廳或代理銀行簽訂貸款契約。審查批准的地、州、市項目,由當地財政局負責承借和轉貸及簽訂貸款契約。各地財政部門在轉貸過程中,不得改變省財政廳確定的貸款條件。
第十一條 借款單位必須保證小額貸款專款專用,只能用於所批准的項目內容;如果發生挪用行為,省財政廳有權收回貸款,並按日息4‰對挪用部分加收罰金。
第十二條 各地、州、市環保局、財政局和省級主管部門應對小額貸款的使用進行日常檢查;省財政廳有權組織或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借款人的小額貸款使用情況、項目進度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地、州、市環保局和財政局以及省級企業每年2月底前應向省環保局報送年度小額貸款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會計報表及其它省環保局要求報送的材料。
第十四條 省環保局於每年3月底以前,根據平時監督檢查收集的資料和各有關單位報送的材料,寫出全省項目執行情況年度報告,送省財政廳審查。
第十五條 小額貸款的貸款和轉貸條件:
(一)小額貸款美元部分的貸款年利率為浮動利率,與世行標準利率掛鈎。為世界銀行標準利率再加上不低於1.5%的利率。人民幣部分按低息貸款運作;
(二)對已經簽約,但尚未提款的貸款部分,按0.75%收取承諾費;
(三)小額貸款的貸款期限為3至5年,含1至2年寬限期。寬限期內只付利息不還本金,利息和承諾費每半年支付一次;
(四)小額貸款的貸款以美元和人民幣兩種幣種發放(外幣不少於貸款額的一半,鼓勵使用外幣),還本付息按貸款幣種計算,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由借款人承擔;
(五)小額貸款流向:
1.省級項目單位:雲南省財政廳-項目單位;
2.地、州、市級項目單位:雲南省財政廳-地、州、市財政局-項目單位;
3.小額貸款的提取採用“報帳制”。
第十六條 昆明市轄區的小額貸款項目,由省財政廳和昆明市財政局共同管理;其它地區的小額貸款項目由省財政廳和省環保局共同管理。
第十七條 雲南省財政廳對審查批准的項目,簽訂貸款和轉貸契約;並根據用款計畫及工程實施情況,劃撥款項。
第十八條 貸款單位必須按契約按時還本付息,逾期未還,除照收貸款利息外,按1.5‰的日息加收滯納金。
第十九條 小額貸款的財務每年由審計部門按規定進行年度審計。
第二十條 項目建成後,經三個月以上的試運行,由原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行業主管部門和同級環保部門共同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按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 小額貸款接受世行年度運作審查。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如需修改補充,由雲南省財政廳、雲南省環保局聯合提出修改方案,報雲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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