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地址
離石區交通路4#(離石區委大院東樓三層)
機構設定
辦公室
1、負責全區審計工作調查研究。
2、草擬修改重要檔案。
3、編印審計信息,承擔全區審計統計,審計宣傳和文秘工作。
4、負責檔案管理工作。
5、征訂報刊雜誌。
6、負責機關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後勤服務工作。
7、機關計畫生育管理工作。
8、負責機關安全保衛工作。
9、負責完成領導安排的隨機性工作。
1、負責對本區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
2、負責對本區鄉財政決算情況的審計。
3、在上級審計機關授權下,對外資使用及管理情況進行審計。
4、開展專項資金審計和審計調查。
5、負責完成領導安排的隨機性工作。
1、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幹部任期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
2、負責全區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及任中經濟責任審計。
3、負責對全區重點建設項目資金來源使用及經濟效益情況的審計。
4、參與對有關專項資金的審計和審計調查。
5、負責完成領導安排的隨機性工作。
1、負責全區行政機關、政法、城建、社會團體、農業、林業、水利、氣象、農機等部門及其直屬機構預算內外財務收支審計。
2、負責對本區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助資金的審計。
3、負責對有關專項資金的審計和審計調查。
4、負責完成領導安排的隨機性工作。
1、負責對本區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財政補貼較多或虧損數額較大的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以及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綜合匯總審計結果。
2、協助完成區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
3、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4、負責完成領導安排的隨機性工作。
1、負責審計業務規章制度的草擬、修訂和報批;
2、審核與覆核局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
3、負責督查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的落實;
4、負責經濟案件線索移送的管理;
5、負責法規政策調研;
6、收集和整理財經法規,
7、指導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
8、組織實施審計執法檢查,通報審計執法情況,總結推廣審計工作經驗;
9、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和機關幹部學法、執法培訓;
10、提供與審計工作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諮詢服務;
11、負責完成領導安排的隨機性工作。
1、 負責重點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2、負責區國有和國有控股施工企業、公用事業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審計監督;
3、開展國有資產投資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4、辦理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區政府交辦的審計事項;
5、參加重大項目的審計或調研;
6、負責完成領導安排的隨機性工作
工作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規定,按照“統一領導、分級審計”的原則,我局主管全區的審計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組織實施國家審計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2、向區政府和區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針對問題提出改進和完善的措施和建議。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區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2)區級各行政、事業單位及下屬單位財務收支。
(3)區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企業的財務收支。
(4)區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區政府部門管理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政財務收支。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局進行審計事項。
4、承擔省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的審計事項。
5、向區政府提交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代擬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6、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7、負責對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8、負責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9、組織實施對內部審計的指導與監督。
10、承辦區委、區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其他事項。
11、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通報和公布審計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