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放射防護標準

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放射防護標準

4產品的放射防護要求 7產品使用的放射防護要求 8產品廢棄的放射防護要求

基本信息

作 者:本社 編

出版時間:2007-5-1

版 次:1頁 數:4字 數:15000印刷時間:2007-5-1開 本:紙 張:膠版紙印 次:I S B N:1411799包 裝:平裝

內容簡介

本標準第4章至第9章為強制性,其餘為推薦性。

本標準代替GBZ 122—2002《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衛生防護標準》。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GBZ122—2002同時廢止。

本標準與GBZ 122—2002相比,主要修訂如下:

——在第3章,增加“3.2密封源、3.3表面污染”的術語和定義,對3.1的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定義作編輯性修改;

——將第4章,4.1.3表面污染限值修訂為“a放射性物質:0.08Bq,/cm2;p放射性物質:O.8Bq/cm2”;

——將第4章“4.2.1內裝密封源活度”修改為“4.2密封放射源的選擇”,

“a)家庭用:40kBq×2”改為:“a)家庭用:<10kBq”,

“b)其他場所用:400kBq×2”改為:“b)其他場所用:<40kBq”;

——4.3.1的內容為原標準4.2.2有關密封源標識的內容;

——在4.3.2和4.3.3增加“產品使用方法”、“產品結構”,在4.3.3增加“產品維護方式”;

——刪去4.4.1引用標準GBl6353一句,4.4.3為原標準4.2.1“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密封源採用其他核素的,須經放射防護評價”內容,並增加“取得審管部門的確認”;

——將第5章標題改為“產品生產、拆洗的放射防護要求”,增加5.1和5.6,將5.3中“開放型放射工作場所”改為“非密封源丙級工作場所”;

——將第6章標題改為“產品貯存、運輸、銷售、安裝、維修的放射防護要求”,原標準6.1後半句刪去;

——將第7章標題改為“產品使用的放射防護要求”,刪除本章有關產品廢棄的內容,增加7.3和7.4:

——增加第8章“產品廢棄的放射防護要求”,保留原標準7.1和7.2中有關產品廢棄的內容,增加8.3:

——第9章為原標準第8章內容,標題改為“產品的放射防護檢驗”,增加“9.3監督檢驗”標題,為原標準8.3和8.4內容;

——將附錄A改為對“擦拭物”和“液體”的測量,“除污染”改為“去污”,“棄用”改為“廢棄”;

——將“衛生標準”統一改為“放射防護標準”、“開放源”統一改為“非密封源”、“放射源”和“密封源”統一改為“密封源”或“密封放射源”、“主管部門”統一改為“審管部門”;

——引用標準改為最新版本,不再引用標準GB 16353。

本標準的附錄A為規範性附錄。

本標準由衛生部放射衛生防護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批准。

目錄

前言

1 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術語和定義

4 產品的放射防護要求

5 產品生產、拆洗的放射防護要球

6 產品貯存、運輸、銷售、安裝、維修的放射防護要求

7 產品使用的放射防護要求

8 產品廢棄的放射防護要求

9 產品的放射防護檢驗

附錄A (規範性附錄)離子感煙火災探測器密封源表面污染和泄漏的檢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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