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人民政府通知
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暫行辦法的通知
雞政發〔2011〕32號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雞西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暫行辦法》業經2011年9月5日市政府13屆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雞西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雞西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促進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合理流動,最佳化事業單位人才結構,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整體素質,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人才服務,根據國家和省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工作,必須堅持公平合理、德才兼備、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原則,做到政策公開、程式健全、操作透明、手續完備。
第三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工作,必須在事業單位編制數量和人員結構比例限額內進行。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事業單位之間、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工作人員(含實行編製備案管理的聘用契約制人員)的調配。由上級任命、聘任的領導幹部和涉密等特殊崗位工作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人員調配條件
第五條 申請調入事業單位人員應當具備與擬調入崗位相適應的基本素質、業務能力,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勤奮敬業的精神,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機構或者編制變動;
(二)企事業單位人員結構調整;
(三)夫妻兩地分居、贍養老人、隨遷家屬等特殊生活困難情況;
(四)國家項目生(選聘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計畫、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村村大學生計畫),以及在縣(市)區以下基層單位見習服務期滿的優秀大學生,我市急短缺的、以“211工程”院校為重點的高校畢業生;
(五)迴避制度調整;
(六)特殊崗位或者專業技術人員。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配: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調配許可權與程式
第七條 市直事業單位之間、市直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市直事業單位與縣(市)區事業單位之間、縣(市)與區及各區事業單位之間工作人員逆向調配,由其主管部門報市編委審核批准後,由市人保局辦理調配手續(組織、宣傳、人保、財政、教育、審計、民政、發改、紀檢、人大、政協、政法系統等部門之間的人員調配需報市編委審核批准後,辦理調配手續)。
第八條 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分為順向流動和逆向流動。
順向流動是指工作人員在財政全額補助事業單位之間、財政部分補助事業單位之間、非財政補助事業單位之間流動,以及由財政全額補助事業單位流向財政部分補助事業單位或者非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由財政部分補助事業單位流向非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由事業單位流向企業。
順向流動按照下列程式進行:調入單位主管部門向市編委辦呈報編制使用申請;市編委辦審核批准後,出具《事業單位人員編制變動審批表(增員)》(財政全額補助事業單位之間人員調配須報市編委審批);調入單位主管部門持《事業單位人員編制變動審批表(增員)》向市人保局呈報調入申請,申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呈報表》;調入單位主管部門對擬調入人員進行考核後,將考核材料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呈報表》報市人保局;市人保局出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轉介紹信》;調入單位主管部門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呈報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轉介紹信》和《事業單位人員編制變動審批表(增員)》,到相關部門辦理《機構編制管理證》錄入、檔案轉遞、工資審批、社會保險接續等手續。
逆向流動是指工作人員由非財政補助事業單位流向財政全額補助事業單位或者財政部分補助事業單位、由財政部分補助事業單位流向財政全額補助事業單位、由企業流向事業單位。
逆向流動按照下列程式進行:調入單位主管部門向市編委辦呈報編制使用申請;市編委辦審核擬調入單位編制和人員結構比例情況後,報市編委審批;經市編委批准的,市編委辦出具《事業單位人員編制變動審批表(增員)》;調入單位主管部門持《事業單位人員編制變動審批表(增員)》,向市人保局呈報調入申請,申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呈報表》;市人保局對擬調入人員進行考核並出具《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轉介紹信》;調入單位主管部門持市人保局考核材料,以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呈報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轉介紹信》和《事業單位人員編制變動審批表(增員)》,到相關部門辦理《機構編制管理證》錄入、檔案轉遞、工資審批、社會保險接續等手續。
第四章 紀律與監督
第九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要認真執行國家和省關於人力資源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嚴守調配工作程式,禁止在人員調配過程中搞不正之風、弄虛作假。對未經審批私自調配人員的,正在申辦的停止辦理,並視情節,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配工作要嚴格實行迴避制度。擬調配人員與調入單位領導幹部具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從事人事、監察、審計、財務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工作。
第十一條 各單位調配工作人員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到市人保局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者仲裁。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縣(市)與縣(市)事業單位之間的人員調配工作,可參照本辦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人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省相關政策相牴觸,按照國家、省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