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方式
對於險位超賠的賠款計算也是有一定方式:
一是按危險單位分別計算,沒有限制;
二是有事故限制,即對每次事故的總的賠款有限制,一般為險位限額的2-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賠付2-3個單位的損失。
案例
例10.3 現有一超過200萬元以後的1000萬元的火險險位超賠再保險契約。在一次事故中有三個危險單位遭受損失,每個危險單位損失300萬元。如果每次事故對危險單位沒有限制,則賠款分攤如表所示:
表:險位超賠的賠款分攤表(沒限制) 單位:萬元
危險單位 | 發生賠款 | 分出公司承擔賠款 | 接受公司承擔賠款 |
Ⅰ | 300 | 200 | 100 |
Ⅱ | 300 | 200 | 100 |
Ⅲ | 300 | 200 | 100 |
總計 | 900 | 600 | 300 |
但如果每次事故有危險單位限制,譬如為險位限額的2倍。則賠款分攤如下表所示:
表:險位超賠的賠款分攤表(有限制) 單位:萬元
危險單位 | 發生賠款 | 分出公司承擔賠款 | 接受公司承擔賠款 |
Ⅰ | 300 | 200 | 100 |
Ⅱ | 300 | 200 | 100 |
Ⅲ | 300 | 300 | 0 |
總計 | 900 | 700 | 200 |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接受公司已經承擔了兩個危險單位的賠款,所以第三個危險單位的損失全部由分出公司自己負責。
參考文獻
1 《保險學概論》保險職業學院,第10章 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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