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社會保障資金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長提出年度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各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使用縣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3、縣人民政府和以縣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4、縣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人民政府規定的隆安縣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受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6、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
7、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鄉科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隆安縣審計局內設六個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信訪、政務公開和信息化等工作;擬訂審計的規劃和年度計畫。
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黨群紀檢監察工作。
(二)財政金融審計股
組織審計縣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縣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縣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
(三)法規和行政事業審計股
規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審計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企業和社會保障審計股
組織審計縣國有企業和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縣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組織審計縣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縣區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扣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組織審計縣人民政府投資和以縣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經濟責任審計股
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有關工作。
四、人員編制
隆安縣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8人,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控制數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