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海彪

陳海彪,男,河南人,33歲,2004年7月西南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畢業後到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先後在民二庭、執行局工作,曾任民二庭助理審判員。現任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政治處主任。

主要事跡

沒有光環,只有別人看不到的付出

某年春節前,陳海彪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法院依法凍結被告公司賬戶內550萬元資金後的第三天,部分農民集體到吉林省委、省政府上訪,主張法院凍結的資金屬於他們的賣糧款,要求法院給予解凍。雖然法院對案件的處理程式合法,但是為做好案件的調解工作,妥善處理這起集體信訪事件,陳海彪退掉春節回家探親的車票,多次作各方當事人的和解工作,提出了多種調解方案。原、被告雙方的態度在經歷了互不相讓到逐步緩和,到最終握手言和,雙方在臘月廿八達成了調解協定。臘月廿九,被告將履行款一次性給付了原告,原告也申請法院對被告賬戶給予解凍。春節期間,老家遠在河南的陳海彪只能打通電話給遠方的父母拜年,一年沒有回去看望年邁的雙親,陳海彪深感遺憾,但能讓當事人過上一個圓滿、舒心的春節,他覺得值。

不論輸贏,都讓當事人感到公正

2007年,陳海彪因工作需要被調到執行局綜合監督處從事執行監督工作,剛剛接手新工作時,為了儘快了解執行工作的內容,他每天只睡四五個小時。

在一起涉及工程款糾紛執行的信訪案件中,由於政府原因,被執行人在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情況下開始經營,後被關閉,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依法對該案中止執行。信訪人多年來一直上訪要求法院執行,並且由被執行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承擔責任。在陳海彪接待過程中,他誠懇地為信訪人分析法律規定和案件情況,在他耐心的疏導下,上訪人才首次拿出了被執行人上級主管部門對被執行財產處理的一份抵債協定複印件。在將這一情況向領導匯報時,他建議不要放過任何一個可能的執行方案,由執行處首先對該案恢復執行,並進一步審查該案是否符合追加被執行人上級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的條件。該案件最終解決時,信訪人非常滿意地說:“這是多年來法官對我們的困難所給的最大幫助。”在那一年的全市法院信訪攻堅戰中陳海彪成績突出,榮記個人三等功。

2009年,陳海彪被調回民事審判二庭從事審判工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不論標的額大小,他都以真誠的態度尊重當事人,並盡力促成案件的調撤。他審結的案件曾入選全市法院“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俱佳的百個和諧案、精品案”;他個人被評為全市法院“優秀調解能手”。由於陳海彪在工作中的耐心細緻以及經常從當事人的角度換位思考,在他審判的案件中,常有當事人說:“不論最後法官判我輸贏,我都覺著我得到了公正的審判。”

當事人的錢,能省就省

陳海彪辦案子有個特點,就是站在當事人的角度去思考問題,為當事人儘可能地節約成本。他非常注意從每一件小事做起,有撤訴可能的就調撤,能庭前調解的決不拖到開庭,當庭能調解的決不用判決解決糾紛,實在不能調解的,也要讓原被告雙方互相諒解。“與當事人打官司成本有關的,能省就省。”陳海彪當法官辦第一次案子時,當事人在陳海彪的耐心感召下撤訴了,按照法院財務審批制度,25元錢的退費要等上一段時間,而當事人從九台來長春取錢,往返的路費都比退費高。於是,陳海彪把自己的錢給了當事人,他說:“一位農民,為25塊錢往返一趟長春,不值得。”

個人成就

他撰寫的《違法建築強制執行中的法律問題》獲全國法院第二十屆學術討論會二等獎;《利益衡量理論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一文獲得吉林省法院系統第十七屆學術討論會論文三等獎;《引起物權變動法律文書類型的分析》一文發表在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縱橫》上;《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權損害賠償法律問題》獲全省法院2011年度學術討論會優秀獎。他多次在省、市法院的審判、執行業務培訓中對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的司法適用作專題講解。2011年,陳海彪被國家法官學院吉林分院聘請為兼職教師 。

個人榮譽

先後被評為市法院“優秀黨員”兩次、“崗位標兵”一次;榮立“個人三等功”兩次;三次年度考核為“行政優秀”;2010年榮獲全市法院“翟樹全式好法官”榮譽稱號;2011年被省法院評為“全省優秀法官”,同年被省政法委與省軍區政治部聯合授予“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先進個人”榮譽稱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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