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雲陽縣交通局局長陳明勇受賄的手段,和其他貪官相比,花樣又翻新了,他搞投資煤礦,還不忘找建築老闆“借錢”,後來建築老闆也不好意思找陳還這筆錢款。昨日,市二中院一審公開宣判,陳明勇受賄137萬餘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事件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明勇自2003年起擔任雲陽縣交通局局長。2007年至2009年間,重慶高田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馮軍先後以重慶市萬盛順達公路開發有限公司、重慶南川易博公司的名義承接了雲陽縣交通局發包的長洪至高陽段路面油化、江口至高陽路盛堡滑坡治理等工程,馮軍為感謝陳明勇在工程中的關照,以其親屬的名義,在重慶市北部新區購買價值人民幣90萬餘元的房屋一套送給陳明勇。
2009年底,被告人陳明勇因投資煤礦需增資,向承接雲陽縣交通局發包的人和工業園區人中路路面硬化及管網工程等項目的陳中雲(另案處理)借款50萬元,之後退還此款20萬元,而陳中雲表示不用償還餘款,陳明勇對此默認,此後,陳明勇在委託陳中雲賣房中收受其人民幣3萬元。此外,被告人陳明勇還在該局發包的工程項目中先後收受工程承包人款項計11.243萬元,並收受在水泥銷售業務中受到關照的兩個水泥企業款項計2.7萬元。
案發後,被告人陳明勇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並退清受賄所得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