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良[紹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

陳國良[紹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

陳國良,男,漢族,1961年8月出生,浙江紹興人,1984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9年9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大學學歷。原系紹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

2014年9月18日被提起公訴。 2014年11月25日,紹興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沒收財產20萬元。 2015年10月21日,浙江高院二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 2018年6月21日,湖州中院裁定:對罪犯陳國良準予減刑八個月。

人物履歷

歷任紹興縣馬鞍鎮黨委副書記,馬山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黨委書記、人大主席,越城區馬山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紹興袍江工業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馬山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斗門鎮黨委書記,2000年至2012年擔任紹興袍江經濟技術開發區(袍江新區)管委會副主任、黨工委委員,紹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等職。

人物事件

提起公訴

2014年9月18日,紹興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紹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原局長陳國良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查,陳國良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非法收受巨額賄賂並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審宣判

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1月25日作出(2014)浙紹刑初字第76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陳國良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沒收財產20萬元。被告人陳國良不服,提出抗訴。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2年期間,陳國良利用職務便利,為江蘇一家公司的董事長章某在工程承接、項目落戶、土地出讓、企業融資等方面謀取利益。

2012年6月,章某成立一家公司,並由陳國良之弟陳國水作為這家公司的股東,占股40%,出資款由章某全額承擔,陳國良和其弟弟陳國水均未實際出資。

2012年7月,這家公司以2500萬元價費競拍購得通達公司資產,購置資產款項由章某全額籌付,陳國良和陳國水均未支付通達公司資產競拍價款。

在拍得通達公司資產後,章某告知陳國良,陳國水所占的40%股份價值1000萬元,陳國良有需要可隨時將股份變現,陳國良予以認可。

2007年至2012年期間,陳國良又利用職務便利,為一家建設工程公司的總經理金某在虛假外資企業項目落戶、企業變更審批及土地出讓等方面謀取利益,經事先商謀,與他人共同非法收受金某註冊的兩家公司價值45萬元的股權。

法院還查明,陳國良於2007年初結識金某。金某在接觸陳國良等人後,預謀以虛構高新、環保鼓勵類項目成立虛假外資企業,向袍江管委會申請工業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權後建造部分廠房用於非法轉讓獲利。

最終,法院認定陳國良利用職務便利,與弟弟陳國水共同非法收受賄賂1000萬元,又夥同他人共同非法收受賄賂45萬元;陳國良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法院認為,陳國良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應數罪併罰;陳國水幫助哥哥受賄的行為也已構成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二審判決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於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浙刑二終字第9號刑事判決,改判被告人陳國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與原判以濫用職權罪判處的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罰,決定執行刑期十三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其餘賄賂款予以追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於2015年12月22日交付執行。

執行變更

浙江省長湖監獄於2018年6月1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該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8年6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2018年6月21日,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罪犯陳國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履行全部財產性判項,符合減刑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對罪犯陳國良準予減刑八個月(刑期至2026年11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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