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
2011年7月1日,貴陽市小河區法院對“銅鑼灣”涉黑案犯罪團伙進行公開宣判,團伙主犯陳啟榮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組織賣淫罪等7宗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包括陳啟榮妻子和兒子在內的其餘37名團伙成員,分別獲1年零10個月到8年不等的刑期。
李小平(銅鑼灣夜總會副總經理):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執行有期徒刑8年,罰金1萬元。 桑修其(銅鑼灣夜總會公關部經理):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妨害公務罪,執行有期徒刑8年,罰金1萬元。
張甲榮(銅鑼灣夜總會副總經理):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執行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
鄧小亮(銅鑼灣夜總會保全部經理):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執行有期徒刑5年。
王祖禮(銅鑼灣夜總會保全部主管):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執行有期徒刑5年。
魯碧蓉(銅鑼灣夜總會財務科長):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逃稅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執行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罰金13萬元。
陳加賡(陳啟榮之子):犯故意傷害罪,犯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執行有期徒刑2年,罰金3萬元。
范廣春(陳啟榮之妻):犯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執行有期徒刑2年,罰金5萬元。
釋法
銅鑼灣”涉黑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啟榮的辯護律師提出其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解,被告人李小平、魯碧蓉等的辯護人也提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護意見。
小河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以陳啟榮為首的“銅鑼灣”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的四項特徵,屬於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組織特徵:以陳啟榮為首的犯罪組織人數眾多,犯罪組織成員地位、作用明確,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體系較為嚴密;
經濟特徵: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並用於犯罪活動和維繫該組織的生存、發展;
行為特徵:犯罪具有多樣性,且都是組織實施的,在犯罪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脅;
重大影響: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組織曾2次妨礙法院執行公務,並干擾城管部門正常工作。
“3次干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故意毀壞民眾財物、逃稅、騙取貸款等,說明這個犯罪組織在貴陽的一定區域造成了重大惡劣影響。”小河區人民法院一位負責人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