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啟榮[貴州“銅鑼灣案”主犯]

陳啟榮[貴州“銅鑼灣案”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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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啟榮,上世紀50年代末出生,唯讀過國小二年級的他,卻從在街頭賣油條開始,一手締造了自己的娛樂帝國“銅鑼灣”,成為一個身價上億的娛樂業大佬。光環的背後,是一個以他為核心的黑社會性質團伙,通過暴力等渠道獲取巨額財富,直至製造了震驚全國的“銅鑼灣”保全暴力拆遷事件。2009年11月27日凌晨,“銅鑼灣”保全分9個組,將拆遷戶捆綁、封口後拋至荒野,利用挖掘機強行拆房,並引發了拆遷戶聚眾堵路的嚴重後果。11月27日至30日,先後參與組織策劃和具體實施暴力拆遷行為的陳啟榮等20人相繼被抓獲歸案。

審判

2011年7月1日,貴陽市小河區法院對“銅鑼灣”涉黑案犯罪團伙進行公開宣判,團伙主犯陳啟榮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犯組織賣淫罪等7宗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8年。包括陳啟榮妻子和兒子在內的其餘37名團伙成員,分別獲1年零10個月到8年不等的刑期。

李小平(銅鑼灣夜總會副總經理):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執行有期徒刑8年,罰金1萬元。 桑修其(銅鑼灣夜總會公關部經理):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妨害公務罪,執行有期徒刑8年,罰金1萬元。

張甲榮(銅鑼灣夜總會副總經理):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執行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

鄧小亮(銅鑼灣夜總會保全部經理):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執行有期徒刑5年。

王祖禮(銅鑼灣夜總會保全部主管):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公務罪,執行有期徒刑5年。

魯碧蓉(銅鑼灣夜總會財務科長):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逃稅罪,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執行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罰金13萬元。

陳加賡(陳啟榮之子):犯故意傷害罪,犯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執行有期徒刑2年,罰金3萬元。

范廣春(陳啟榮之妻):犯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執行有期徒刑2年,罰金5萬元。

釋法

銅鑼灣”涉黑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啟榮的辯護律師提出其行為不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解,被告人李小平、魯碧蓉等的辯護人也提出不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辯護意見。

小河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以陳啟榮為首的“銅鑼灣”犯罪組織具備黑社會性質的四項特徵,屬於黑社會性質的組織:

組織特徵:以陳啟榮為首的犯罪組織人數眾多,犯罪組織成員地位、作用明確,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組織體系較為嚴密;

經濟特徵:具有一定經濟實力,並用於犯罪活動和維繫該組織的生存、發展;

行為特徵:犯罪具有多樣性,且都是組織實施的,在犯罪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脅;

重大影響: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在一定區域或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組織曾2次妨礙法院執行公務,並干擾城管部門正常工作。

“3次干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故意毀壞民眾財物、逃稅、騙取貸款等,說明這個犯罪組織在貴陽的一定區域造成了重大惡劣影響。”小河區人民法院一位負責人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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