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經過記者了解調查到:蒲城縣煤炭局違反國家規定,把縣上最大的國有煤礦非法承包給了個人。該承包人在煤礦技改期間瘋狂開採,從而導致安全事故頻發,兩年內死亡人數達六人之多。
蒲城縣煤礦是八十年代國家投資3千多萬元建成的,現被楊穎個人承包,存在以下問題:
存在問題
1. 國有煤礦非法承包給個人經營
2 . 技術改造期間依然頂風生產
3. 安全事故頻發,兩年死亡6人,按照規定必須關閉,可一直沒有關閉。
4. 偷稅達6715萬餘元
記者調查
採訪:張輝
為了還原事情的真相,記者找到了時任蒲城縣煤炭工業管理局行業股股長張輝了解情況:
張輝:當時對這個事情我也不太清楚,只是聽說,經局領導商量以後對社會進行招標
記者:有沒有相關招標的檔案?
張輝:具體這個事情我就不太清楚了
既然是招標項目,竟然不清楚有沒有相關檔案。幾經周折,記者終於見到了蒲城縣煤礦礦井技術改造的承包契約。
採訪:楊穎
記者找到了蒲城縣煤礦現承包經營人楊穎:
楊穎:30萬噸技改項目,所有投資由我投資,生產經營在縣礦的監督下由我們進行生產經營。安全事故主要是縣礦,縣礦是法人。
蒲城縣煤礦是八十年代國家投資3千多萬元建成的,儲煤量有1600多萬噸,原有職工400多人。本世紀初,由於各種原因煤礦經營困難便承包給了個人經營,幾經多人承包仍不景氣。於是,在2003年縣煤炭局以技術改造的名義,違規承包給了民間投資人楊穎。
採訪:馮黨軍
記者找到了剛調來不久的現任礦長馮黨軍:
馮黨軍:契約是以前簽訂的,沒有投產驗收之前。當時說的是技改老系統,我印象是120萬元每年,投產驗收以後再說驗收後的事。
記者:120萬礦上乾什麼用?
馮黨軍:咱礦上主要是解決一部分職工的養老、統籌、醫保、失業保險,還有一些職工的拖欠工資。在陽光社會下,咱本著以人為本的觀念,咱首先妥善要解決職工的穩定問題。
採訪:原建奎
記者找到了現任蒲城縣煤炭工業管理局的總工程師原任礦長原建奎:
記者:承包人具備哪些條件?承保縣辦煤礦?
原建奎說:承包人在投資改造這一塊所有投資都他的,你交10萬風險抵押金你就可以搞這個工程.
記者:咱們當時考察他資質的時候他有什麼樣的資質?
原建奎說:他有,他和銀河公司合作著。
原建奎說這說:這種行為是他個人行為,他說香港是他的他說,就是他自己的問題,銀河公司是周瑜一樣,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原建奎說:我當時,我給你說我們這問題是啥因為我縣礦當時搞技改決定讓楊穎承包這塊主要是局裡決定。
記者:你確定是局裡定的不是礦上定的?
原建奎說:是,局裡推薦 礦上同意
原建奎總工程師的話記者從蒲城縣煤炭局領導辦公會議的紀要上得到了證實,這份紀要顯示,主井的承包人由局領導推薦煤炭局研究同意最終確定主井由楊穎承包。
記者置疑
疑點1
國務院1998年242號令《探礦權採礦轉讓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採礦權轉讓他人進行採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採礦許可證。按照這個規定,國有煤礦明確是不能承包個人經營的。
那么蒲城縣煤炭局為什麼還要這樣頂風違規操作呢?
疑點2
記者了解到由於蒲城縣煤礦建礦較早原來主井的煤礦資源接近枯竭,所以在主井以西兩公里之外需要建新的主井並擴大產量。由原來的年產15萬噸增加到年產30萬噸的規模。至於技術改造項目由楊穎出資1200萬元來實施。按照契約約定,誰投資誰收益。煤礦的所有產權為蒲城縣煤礦所有。
那么他們之間到底是怎樣的一種合作關係呢?
疑點3
在承包契約中,記者注意到在監管費及繳納方式上有這樣的約定:乙方也就是承包人必須先向甲方以現金方式繳納保證金10萬元,契約期滿後,甲方如數退還乙方。
契約的第二條約定:該井見煤後,從見煤的次月起,乙方每年向甲方繳納監管費20萬元。顯然礦長馮黨軍所說的承包人楊穎每年給礦上交120萬元的管理費並不是事實。
從這個契約中不難看出,承包人只要當初向縣煤礦繳納10萬元的保證金,並且進行技術改造,就可以拿到一個國家投資3000多萬元的煤礦25年的經營權。而且在這份契約中也沒有提及有關職工利益的一個字。
那么,楊穎是如何拿到這個煤礦的經營權的呢?
疑點4
讓記者感到更加奇怪的是在這份承包契約上還明確決定,煤礦所有權為甲方所有,乙方在技改中投入的固定資產全部為乙方所有,這也就是說,楊穎只需要花10萬元的保證金,每年交20萬元的管理費就享有了一個投資3千多萬元的國有煤礦的經營權,而且承包期滿後楊穎技改投入的固定資產還全部歸他所有。
作為一個小小縣煤炭局局長的劉穩柱,不知哪來的膽量,竟敢置國家法令法規於不顧,既不經過公開的招、投標程式,也未經過任何形式的組織監督,自己推薦並決定將蒲城縣國有煤礦,以超低的價格,承包給私企老闆楊穎開採經營。
倘若沒有特別巨大利益的誘惑,他會冒那么大的風險嗎?
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2號 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採礦權轉給他人進行採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採礦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