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號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已經省政府2007年第2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袁純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車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照《陝西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的標準,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船稅由車船登記地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的車船稅,由保險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第四條 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保險機構所在地。
第五條 車船稅的申報納稅期限為公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一次申報繳納全年的車船稅。
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
第六條 對城市、農村公共運輸車船暫免徵收車船稅。
第七條 保險機構代收代繳的車船稅,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解繳。
第八條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代收代繳稅款手續費的規定,支付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手續費。
第九條 2007納稅年度的車船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計算繳納。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2月11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陝西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陝西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