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2015年10月13日,陝西省人民政府以陝政發〔2015〕46號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改革的範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建立省級統籌制度、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做好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加強政策銜接、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髮放的籌資機制、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水平、加強組織領導14部分,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簡述

2015年10月13日,陝西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意見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陝政發〔2015〕46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以下簡稱《決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改革的目標。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於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二)基本原則。
1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既體現國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體現工作人員之間貢獻大小差別,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鈎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2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形成責任共擔、統籌互濟的養老保險籌資和分配機制。
3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立足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合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籌資和待遇水平,切實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
4改革前與改革後待遇水平相銜接。立足增量改革,實現平穩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並參加今後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後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統籌規劃,合理安排,量力而行,準確把握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統一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範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是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和《中共陝西省委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實施意見》(陝發〔2014〕4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後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於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後,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要嚴格按照《決定》精神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範圍。編制外人員應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於編制管理不規範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範,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後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體系。
三、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徵收。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決定》規定的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國家和我省政策規定執行。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全省統一建立個人賬戶的起始時間為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從參加之日起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四、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詳見附表)。
(二)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髮給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指導實施。
1.月基礎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其中,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全省統一測算形成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相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表,工作人員退休時,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等確定本人視同繳費指數。
2.月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月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4%。
4.全省實行統一的過渡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於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三)2014年10月1日及以後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四)2014年9月30日及以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五)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由同級財政發給離休費,並調整相關待遇。中央駐陝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離休人員離休費發放及相關待遇調整仍由原渠道保障。
五、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根據我省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全省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
六、建立省級統籌制度
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建立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各級政府對同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徵收、管理和支付負責。全省制定和執行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一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流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制定,經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七、加強基金管理和監督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依法加強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制定,經省政府批准後實施。
八、做好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
參保人員在全省範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係,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係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並以本人改革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九、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十、加強政策銜接
(一)規範試點政策。要妥善處理原有試點政策與本實施意見的銜接問題,確保全省政策統一規範。改革後,對於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照有關規定計發待遇。改革前個人繳費本息,劃轉至改革後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範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開展試點期間的養老保險結餘基金併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一使用,嚴禁擠占挪用,防止基金資產流失。
(二)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的政策。改革後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對於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並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退休補貼標準根據平衡銜接的原則予以確定。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三)明確延遲退休人員參保政策。改革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十一、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髮放的籌資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切實加強基金征繳,做到應收盡收。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加大社會保障資金投入力度,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提供相應的經費保障,確保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平穩推進。
十二、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提高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普遍發放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實現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街道、社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加快老年服務設施和服務網路建設,為退休人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十三、提高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水平
要根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際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適當充實相關行政、社會保險經辦和信息化機構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經費和服務設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同時受託管理職業年金基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省級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中央駐陝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含垂直管理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基金徵收、關係轉續、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統建設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統籌建設全省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和公共信息服務平台,由省級統一集中管理數據資源,實現規範化、信息化和專業化管理,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
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係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是一件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市、各部門及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其重大意義,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準確解讀改革的目標和政策,正確引導輿論,確保此項改革順利進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加強協調和指導,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確保本實施意見的貫徹實施。
本實施意見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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