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限額支票,創設於1976年。創設之因由,乃因社會上有一族群之人有使用支票之需要,一方面多不符合開立支票賬號之要件,他方面需要利用支票給付之金額又不大。因之,限額支票之發票人(即原開戶申請人)及支票金額,均予以特別限制。除此之外,限額支票與一般支票並無差異。
結算
限額支票結算是付款單位事先將款項交存銀行作為保證,由銀行簽發限額的限額結算憑證,付款單位憑以向指定的收款單位在規定的限額內一次辦理轉帳的一種結算方式.
在我國,限額支票結算方式的基本內容和做法是:付款單位按預計的用款金額送交其開戶銀行專戶儲存,作為支付保證金。由銀行簽發寫明結算限額的限額結算憑證交與付救單位持往指定的收款單位辦理結算。收款單位在限額內提供商品或勞務後,應將實際交易金額填入限額結算憑證內,由收款單位送存銀行辦理結算。銀行將實付金額收入收救單位帳戶.將剩餘金額劃給付款單位開戶行轉入付款單位帳戶。這種結算方式在我國部分省(市)開辦以來,很受歡迎。有些省(市)從增加靈活性出發,規定可以一次變更收款單位,有的則規定不事先填寫收款單位,待交易完成後再填。
1989年4月新的銀行結算辦法頒布實施後,限額支票結算方式被取消。結算內容併入銀行匯票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