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會介紹
阿魯科爾沁旗慈善總會於2009年12月17日經阿魯科爾沁旗機構編制委員批准正式成立,並確定為正科級事業單位,由旗政府直接領導,受民政局業務指導監督,確定了慈善總會的職責、性質、編制和人員,使慈善總會成為擔負“安老、扶幼、助學、濟困”職責的獨立法人,為全旗慈善工作提供了堅強的組織保證。
總會職能
(一)籌募善款。建立、籌募和管理慈善總會基金及各項專項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困難群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
(二)賑災救助。協助或受政府委託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境內外通過本會的賑災款物;接受政府委託並根據實際需要生產、儲運、發放救災物資;撫慰救災勇士。
(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困難群體,開展扶貧救濟工作。
(四)慈善救助。開展助老、扶孤、助殘、助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交流與合作。總結交流經驗,展示工作成就;加強同自治區外慈善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為在我旗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市、區內外以及國際間的慈善援助活動。
(七)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非營利機構,並開展其相關的業務活動,籌措慈善資金。
(八)開展慈善宣傳和業務培訓,普及慈善意識,進行慈善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推動全旗的慈善事業的發展。
宗旨任務
(一)籌募善款。建立、籌募和管理慈善總會基金及各項專項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困難群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
(二)賑災救助。協助或受政府委託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境內外通過本會的賑災款物;接受政府委託並根據實際需要生產、儲運、發放救災物資;撫慰救災勇士。
(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困難群體,開展扶貧救濟工作。
(四)慈善救助。開展助老、扶孤、助殘、助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交流與合作。總結交流經驗,展示工作成就;加強同自治區外慈善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為在我旗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市、區內外以及國際間的慈善援助活動。
(七)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非營利機構,並開展其相關的業務活動,籌措慈善資金。
(八)開展慈善宣傳和業務培訓,普及慈善意識,進行慈善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推動全旗的慈善事業的發展。
總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發展阿旗慈善事業,促進社會保障體系的不斷完善,特成立阿魯科爾沁旗慈善總會並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單位名稱:阿魯科爾沁旗慈善總會。
第三條 單位住所:阿魯科爾沁旗天山鎮新城社區三樓。
第四條 本單位是經阿魯科爾沁旗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設立的財政補助事業單位,隸屬於阿魯科爾沁旗民政局管理。
第五條 總會設立、變更、註銷,應依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之規定向旗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第二章宗旨和職能
第六條 總會的宗旨:安老、扶幼、助學、濟困。
第七條 總會的職能:
(一)籌募善款。建立、籌募和管理慈善總會基金及各項專項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為困難群體提供物質扶助和精神撫慰。
(二)賑災救助。協助或受政府委託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境內外通過本會的賑災款物;接受政府委託並根據實際需要生產、儲運、發放救災物資;撫慰救災勇士。
(三)扶貧濟困。組織各種社會活動,扶助困難群體,開展扶貧救濟工作。
(四)慈善救助。開展助老、扶孤、助殘、助醫、助學等各種慈善救助活動。
(五)公益援助。參加和推動文化、教育、衛生等其他社會慈善公益援助事業;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
(六)交流與合作。總結交流經驗,展示工作成就;加強同自治區外慈善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為在我旗興辦慈善事業的人士、企業及各種機構提供幫助和服務;參與市、區內外以及國際間的慈善援助活動。
(七)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非營利機構,並開展其相關的業務活動,籌措慈善資金。
(八)開展慈善宣傳和業務培訓,普及慈善意識,進行慈善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推動全旗的慈善事業的發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 本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熱心慈善事業,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三)自願申請加入本會,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一年內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行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四)選舉理事,產生理事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五)籌集、管理和使用慈善基金;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形成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慈善事業;
(二)具有管理基金的能力和專業化水平;
(三)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八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參與理事會重大問題的討論和決議的表決;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有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規定的義務;
(五)有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交辦任務的義務。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方案;
(三)審查各項議案和報告;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設定;
(六)提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的人選方案,報請理事會決定;
(七)籌備召開理事會;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或會長委託副會長主持。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制定內部管理工作制度;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第二十四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續任期超過兩屆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副會長職責是:
(一)協助會長做好本會工作,對會長負責;
(二)會長離會期間由副會長主持工作;
(三)做好副會長分管的各項工作;
(四)組織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五)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職責是: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四)會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九條 慈善分會為本會的分支機構,在總會的監督指導下開展工作,其職責是:
(一)負責轄區的調查摸底工作,了解和掌握轄區內孤、老、殘、幼、貧等基本情況;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募捐活動;
(三)負責做好轄區的慈善救助工作;
(四)負責轄區的慈善宣傳工作;
(五)負責轄區的慈善信息工作;
(六)負責轄區的慈善志願者招募工作。
第三十條 各分會所籌募的款物原則上用於本轄區的慈善救助。
第五章 資金
第三十一條 資金來源
(一)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興辦實體的收入;
(四)舉辦慈善募捐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資金使用
(一)依據本會宗旨開展社會救助;
(二)資助或興辦各類慈善事業和公益事業;
(三)開展慈善活動;
(四)總會日常工作支出(上繳會費、公益活動、會議經費、物資儲運等)。
第三十三條 本會工作人員工資和行政辦公經費來源於財政拔款、行政經費專項捐贈、捐贈款利息;其他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捐贈款中提取,當年最高提取數額不超過10%。
第三十四條 資金管理
(一)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二)配備專業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三)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財產(包括無形資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用途時,本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 本會可以與受助人簽定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六章終止程式和終止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慈善公益活動的;
(二)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應該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應該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處理善後事宜。
第四十一條 本會註銷登記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於慈善公益事業。
第四十二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職能:負責總會的行政、人事、後勤及對外協調;負責總會的網路建設、信息收集。
二、救助部
職能:負責籌集、募捐慈善資金和物資等工作;負責救災救援工作。
三、項目部
職能:負責慈善項目的設立、實施和管理等工作。
四、財務部
職能:負責總會的財務工作以及社會捐款的財務管理。
五、宣教部
職能:負責慈善宣傳、政策理論研究工作。
六、慈善超市
職能:在辦公室的領導下,負責臨時救助人員救助物品的發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