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驗改革學制規定

關於試驗改革學制規定是1959年5月24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主要內容:(1)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和教育行政部門,應有領導、有計畫地指定個別國小、普通中學進行改革學制試驗,未經批准者不得進行試驗。(2)中央各部門和各省、市、自治區所屬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如改變修業年限,須經主管的中央部門或省、市、自治區批准,並報教育部備案,未經批准,不得改變。

(3)中央教育部負責匯集、研究、總結各地各校試驗改革學制的資料和經驗,並提出改革學制初步方案。(4)在新的學制規定前,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一般仍應執行現行學制和修業年限。按此規定,至 1960 年 3 月,各地分別進行中學四年制、五年一貫制,中國小九二制,高中二年級分科,高中三年級分科,中國小十年一貫制、九年一貫制、七年一貫制,大學預科兩年或三年制等多種學制的改革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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