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一、科技企業孵化器(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孵化器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的基地,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後的營業稅優惠政策處理問題由營改增試點過渡政策另行規定。
二、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孵化器,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孵化器的成立和運行符合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認定和管理辦法,經國務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並取得國家級孵化器資格。
(二)孵化器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
(三)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應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業數量應占孵化器內企業總數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和圖書館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四、本通知所稱“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二)屬新註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三)企業在孵化器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42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畫”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畫”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積體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四)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五)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不超過500萬元。
(六)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大於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不大於3000平方米。
(七)企業產品(服務)屬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於4%。
五、本通知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孵化企業提供的屬於營業稅“服務業”稅目中“代理業”、“租賃業”和“其他服務業”中的諮詢和技術服務範圍內的服務。
六、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孵化器是否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各項條件定期進行審核確認,並出具相應的證明材料,列明納稅人用於孵化的房產和土地的地址、範圍、面積等具體信息。
七、本通知規定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按照備案類減免稅管理,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備案申請。凡納稅人騙取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除根據現行規定進行處罰外,自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辦理稅收減免,加強對孵化器的日常稅收管理和服務。同時,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逐級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請遵照執行。
制定單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制定時間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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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印發《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享受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優惠。
《通知》稱,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營業稅;在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對其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企業,需符合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條件。國務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發布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名單;孵化器應將面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業務收入在財務上單獨核算;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應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業數量應占孵化器內企業總數量的75%以上(含75%)。
《通知》還明確,“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新註冊或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孵化時間不超過48個月,符合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等條件。此外,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