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毒決定

關於禁毒的決定是1990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7次會議通過,同時公布施行。共16條。規定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犯罪構成及其刑事責任,還規定了窩藏、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本決定中新增設了非法持有毒品罪及其刑事責任,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及其刑事責任,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並出售罪及其刑事責任,非法提供毒品罪及其刑事責任。本決定還規定了如下的案刑情節:(1)利用、教竣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從重處罰。(2)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3) 國家工作人員犯本決定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4)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又犯本決定之罪的,從重處罰。(5)犯本決定規定之罪,有檢舉、揭發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本決定還規定了對不夠刑事處罰的毒品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主要包括:(1)非法種植嬰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小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2)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罰款。(3)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機關處15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除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外,予以豳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後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並在勞動教養中強制戒除。本決定還規定,公民對本決定所規定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檢舉、揭發的義務。國家對檢舉、揭發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等犯罪活動的人員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員,給予獎勵。此外,本決定還規定了本決定的空間效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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