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以下簡稱期貨保障基金)繼續予以稅收優惠政策。

優惠政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對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以下簡稱期貨保障基金)繼續予以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具體內容

不計入所得稅收入

對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3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不計入其應徵企業所得稅收入:
1.期貨交易所按風險準備金賬戶總額的15%和交易手續費的3%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
2.期貨公司按代理交易額的千萬分之五至十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收入;
3.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
4.期貨公司破產清算所得;
5.捐贈所得。

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證監會和財政部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根據《暫行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
1.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收入;
2.期貨公司破產清算受償收入;
3.按規定從期貨交易所取得的運營收入。

營業額中扣除

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公司根據《暫行辦法》上繳的期貨保障基金中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的部分,允許從其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對期貨保障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期貨保障基金參加被處置期貨公司的財產清算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以及期貨保障基金以自有財產和接受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契約等免徵印花稅。對上述應稅契約和產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徵收印花稅。

通知時間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8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繼續執行的通知》(財稅〔2011〕69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0月28日
發布日期:2013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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