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確定防護距離標準問題的復函

關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確定防護距離標準問題的復函環境保護部環函〔2009〕224號福建省環境保護廳:原福建省環境保護局《關於水泥廠環境防護距離的請示》(閩環保監〔2008〕140號)收悉。 二、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相關的環境影響評價導則等環保標準。 復函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關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確定防護距離標準問題的復函
環境保護部
環函〔2009〕224號
福建省環境保護廳
原福建省環境保護局《關於水泥廠環境防護距離的請示》(閩環保監〔2008〕14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建設項目環境管理工作的特點和要求,建設項目的環境防護距離應綜合考慮經濟、技術、社會、環境等相關因素,根據建設項目排放污染物的規律和特點,結合當地的自然、氣象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確定。
二、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環境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相關的環境影響評價導則等環保標準。其他標準或規範性檔案中依法提出的防護距離要求若與上述環保標準要求不一致,應從嚴掌握。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主題詞:環保 建設項目 防護距離 標準 復函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環函〔2009〕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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