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學校教育上因民族特點而產生的必需開支超過了一般教育事業費的範圍或標準時,其超過部分方得由少數民族教育補助費項下開支。開支範圍:(1)少數民族中等、初等學校學生在學習和生活方面必需費用的補助(包括少數民族學校經上級領導部門批准與少數民族學生享受同等待遇之漢族學生的補助),如書籍、文具、被服、醫藥、衛生及特設的助學金或超過一般規定比例數的人民助學金等。(2)少數民族學校設備的補助,為補助一般教育事業費不能完全解決的教學設備、校舍修建等。(3)教師待遇的補助。根據需要,為了鼓勵教師在少數民族地區工作,在原工資外另加津貼或超過一般待遇標準的超過部分等。(4)少數民族私立或民眾自辦學校(宗教學校除外)設備和經費的補助。(5)少數民族農、牧民業餘教育學習費用的補助。(6)其他在學校教育方面,國民族特點而產生的超過一般教育事業費範圍或規定的直接有助於教學的必要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