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

財政部2013年12月24日規定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根據《財政部 小微企業滿足《通知》規定的免徵營業稅條件的,所免徵的營業稅不作相關會計處理。 小微企業對本規定施行前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不進行追溯調整。

通知

財政部印發《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3〕24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相關規定,我部制定了《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現予印發,請布置本地區相關企業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政部
2013年12月24日

規定

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以下簡稱《通知 》)相關規定,現就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並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小微企業滿足《通知》規定的免徵營業稅條件的,所免徵的營業稅不作相關會計處理。
小微企業對本規定施行前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會計處理,不進行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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