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解釋法釋[2005]10號(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為準確認定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現對國有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解釋如下: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有公司、企業人員論。 ■互動詞條提供者:雲南宏通律師事務所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解釋

法釋[2005]10號

(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為準確認定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現對國有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解釋如下:

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有公司、企業人員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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