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中央機
建房改[2002]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建設、財政、監察、審計廳(委、局)、編辦,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
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是國務院為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運作、防範資金管理風險、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權益作出的重要決策。為預防和制止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中可能發生違紀違法行為,保證機構調整工作健康有序進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第305號令,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2002]1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條例》規定,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地、州、盟)應當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立一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各地要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現有管理中心的調整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調整工作的進行。
二、各地要按規定,自《通知》發布之日起,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歸集、轉移、提取和發放個人住房委託貸款的前提下,凍結現有管理中心的資產。要嚴格清理現有管理中心的資產,核實債權債務,經審計後逐一登記造冊,保證資產平穩移交。到期的債權應全部收回,不合法的債權和債務不得移交;必須追回的,要如數追回,不能追回造成資金損失的,要依法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不得將違規運用的住房公積金,通過內部調賬方式調整到公有住房售房款、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或購房補貼等其他住房資金賬戶內。嚴禁通過補簽契約、修改契約等方式,掩蓋違規使用資金的行為,逃避法律責任。對原管理中心管理住房公積金以外的其他住房資金,應按有關規定規範管理。
三、嚴禁用假賬目、假原始憑證、假報表欺上瞞下,不得隱匿、轉移、篡改、毀滅有關賬目、憑證和報表,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提供與資產清理、移交工作有關的資料和情況說明,不得防礙並賬、調整工作的進行。
四、原管理中心不得違反國家財經紀律開立賬戶、公款私存、公款私分,設賬外賬,隱匿、私設小金庫,轉移資金,直接或變相侵吞公有財產。
五、嚴禁原管理中心利用機構調整之機,擅自提高工資標準,突擊濫發獎金或任何形式的補貼,違規分配實物、報銷各種費用和進行其他形式的公款消費。
六、各地要按規定凍結原管理中心的人員編制,嚴禁突擊提拔幹部。新設立的管理中心要擇優留用原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原管理中心的主管部門或掛靠部門、單位要妥善安置未留用人員。各級建設、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編辦和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調整工作中發生的違紀違法行為堅決制止和糾正,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的規定嚴肅查處。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