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信陽市溮河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溮河區推進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實施辦法的通知溮政〔2009〕34號 |
各鄉、鎮、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
《溮河區推進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詳細內容
溮河區推進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實施辦法為推進我區科技創新服務體系建設,加快科技創新促進產業發展, 根據《河南省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和《中共信陽市委信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促進產業發展的意見》,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科技企業孵化器是在區委、區政府指導下,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直接領導,面向社會開展服務的公益性科技服務機構。科技企業孵化器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核心內容。
第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為符合條件的初創性企業提供研發、中試生產、經營場地和辦公方面的共享設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財務、融資、市場推廣和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以降低創業風險和創業成本,提高企業的成活率和成功率,為社會培養成功的科技企業和企業家。
第三條孵化器入駐對象為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或正在從事科研開發的各界人士和經濟實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科技型中小企業及為孵化器配套的各類服務機構。
第四條入駐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科技含量高,創新性較強。智慧財產權明晰、無環境污染、有較好的潛在經濟和社會效益並有望成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各類企業。
第五條鼓勵孵化器投資主體多元化。在政府資助為主體的前提下,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投資機構採取多種形式對企業孵化器進行投資。
第六條孵化器內的在孵企業每年產生的本級地方財政稅收部分,由區財政全額補貼給孵化器,其中50%補貼給在孵企業支持發展,其餘用於改善孵化條件,加強孵化器自身建設。
第七條財政激勵制度。根據各孵化企業的科技創新水平、技工貿收入、吸納就業等情況進行綜合考評,每年從溮河區財政中對各項工作開展較好的企業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八條孵化器設立孵化資金。孵化資金使用主要通過以下兩種形式:
1、無償資助:用於對高新技術項目和專利項目的前期啟動進行資助,以及科研院所、中小企業在孵化器內建立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成果轉化基地等分支機構和高等院校畢業生、科技人員、返鄉人員、轉業復退軍人等人員的創業啟動資助。
2、股本金注入:在孵化器內,對自主智慧財產權產品或高新技術項目產業化的企業進行資本金注入,注入額度不高於企業總股本的40%。
第九條孵化企業申報科技計畫項目時,經過有關申請、審查、批准等程式,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立項,並優先給予科技經費的支持。
第十條申請進入孵化器的企業,經過審核後,對符合進入孵化器條件的,及時審批,孵化期為三至五年。孵化達到畢業條件的企業,應當及時畢業,並由孵化器積極推薦引導進入金牛工業集聚區發展。
第十一條孵化器大力支持產、學、研聯合,以技術和資本為紐帶,推動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技術轉讓、聯合開發、共建研發機構等多種形式的合作,促進科技成果推廣轉化,使之成為孵化器的技術依託。
第十二條科技企業孵化器以市場需求為導向,加強自身服務功能和服務能力建設,堅持專業化、規範化的發展道路。同時要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和企業服務機構的研究、試驗、檢驗、生產等條件,擴大自身的服務功能,提高孵化服務水平。
第十三條對安置大中專畢業生、轉業復退軍人、下崗失業人員的入孵企業及符合條件的大中專畢業生、轉業復退軍人、下崗失業人員自行創業,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就業和再就業的政策規定,給予稅費減免、金融信貸、政策扶持和創業服務等優惠。
第十四條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聯合有關單位定期對孵化器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和監督。
第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