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 汽車機車下鄉實施方案》的通知 (2009)

(二)補貼產品及企業的確定。 (五)補貼資金申報。 享受財政補貼的汽車機車下鄉產品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同期同類產品價格。

關於印發《 汽車機車下鄉實施方案》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財建〔 2009 〕 104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商務、工商、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
實施汽車機車下鄉是國務院作出的重要決策,既是實現惠農強農目標的需要,也是拉動消費帶動生產的一項重要措施。為組織實施好汽車機車下鄉,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汽車機車下鄉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印發。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會同相關部門抓緊制訂具體操作辦法,儘快組織落實。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附屬檔案:
汽車機車下鄉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汽車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通知》 (國發[2009]5 號)、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意見》 (國辦發[ 2008〕134 號)及國務院第51 次常務會議關於機車歸入汽車下鄉補貼渠道的決定,現制定汽車機車下鄉實施方案如下:
一、 政策目標
實施汽車機車下鄉的宗旨是,提高農民購買能力,加快農村消費升級,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汽車機車產品技術更新換代,實現汽車機車產業結構最佳化升級,實現內外需協調發展。
二、 政策內容
(一)補貼行為及對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農民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並換購輕型載貨車(以下簡稱換購輕型載貨車)。享受補貼的輕型載貨車每戶限購一輛。報廢車輛車主與新購車輛車主為同一農民。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農民購買1。3 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車。享受補貼的微型客車每戶限購一輛。
3。 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農民購買機車。享受補貼的機車每戶限購兩輛。
三輪汽車指原三輪農用車;低速貨車指原四輪農用車;本方案所稱的輕型載貨車指總質量大於1。 8 噸但不超過6 噸、至少四個車輪且用於載貨的機動車輛;本方案所稱的微型客車指發動機排量在1。3 升及以下、至少四個車輪且用於載客的機動車輛(不含轎車)。
(二)補貼產品及企業的確定。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條件且經過國家強制性認證的輕型載貨車、微型客車以及機車,均可作為補貼車型;生產上述產品並且同意對產品質量、經銷網點、售後服務、價格、銷售統計和政策宣傳等工作進行承諾並簽訂責任書的企業,可以參與汽車機車下鄉產品生產和銷售。
換購輕型載貨車,需要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車主應當提供必備的要件,將報廢的車輛交售給依法設立的汽車回收企業回收拆解,取得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註銷證明。
(三)補貼比例及金額。
1。對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並換購輕型載貨車的,按換購輕型載貨車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換購輕型載貨車單價5 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 元。同時,對報廢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實行定額補貼。報廢三輪汽車每輛給予補貼2000元,報廢低速貨車每輛給予補貼3000元。
2。對購買微型客車,按銷售價格10%給予補貼,購買微型客車單價5 萬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5000元。
3。對購買機車,按銷售價格13%給予補貼,購買機車單價5000 元以上的,實行定額補貼,每輛補貼650元。
(四)補貼資金來源.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
新疆、內蒙古、寧夏、西藏、廣西等5個少數民族自治區以及國家確定的“5 · 12 漢川地震”51個重災縣,地方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上述地區可根據財力情況,加大對汽車、機車下鄉的補貼力度。
(五)補貼資金申報。
將三輪汽車或低速貨車報廢並換購輕型載貨車的農民,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已報廢車輛的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機動車註銷證明,新購車輛的機動車銷售發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購買人儲蓄存摺(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摺)。
購買微型客車、機車的農民,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申報時需提供以下材料: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行駛證或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銷售發票,購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購矛人儲蓄存摺(可以用糧食直補專用存摺)。
鄉鎮財政部門審核補貼時,除上述證明材料外,還需核查隨車附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車輛型號”項第一位數字為“1”或“3”或“5”、“總質量(kg )”項大於1800kg但不超過6000kg的,確認為輕型貨車;“車輛型號”項為第一位數字為“6”、“排量和功率(m1/ kw )”項中排量不超過1300ml 的,確認為微型客車。
(六)補貼資金審核撥付。
補貼資金實行“鄉級審核、鄉級兌付”或“鄉級審核、縣級兌付”。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的情況下,儘量採取“鄉級審核、鄉級兌付”方式,鄉鎮財政部門對農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符合補貼要求的,應當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購買人儲蓄存折賬戶;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採取“鄉級審核、縣級兌付”方式的,鄉鎮財政部門對農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符合補貼要求的,報送縣級財政部門;不符合補貼要求的,應在購買人申報時立即告知當事人;縣級財政部門應當在購買人提出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購買人儲蓄存摺賬戶。
中央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實行“事先預撥、事後清算”。根據測算的各省補貼資金規模,財政部將中央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按80%的比例預撥到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後,落實地方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在15個工作日內下達補貼資金預算,根據預算及時將不少於50%的補貼資金撥付,其餘補貼資金按需求進度撥付。補貼資金通過汽車機車下鄉補貼信息系統進行審核,按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撥款。
每年4 月底前,省級財政部門核實匯總本地區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財政部審核清算。
(七)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強汽車機車價格監管,參與汽車機車下鄉聯合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對汽車機車下鄉產品及企業準入嚴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為享受補貼的車輛辦理牌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按規定嚴格辦理登記。商務部門要加強對汽車回收拆解企業的監督管理,防止虛假開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等行為,規範和完善汽車回收拆解網點建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對汽車機車銷售市場秩序的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質檢部門要對汽車機車下鄉產品和企業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格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嚴格執行“三包”有關規定,加強缺陷產品召回工作。
享受財政補貼的汽車機車下鄉產品銷售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同期同類產品價格。享受財政補貼的汽車兩年內不得過戶。地方各級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商務、工商、質檢等部門要協作配合,加強對補貼資金、車輛報廢、購買、轉讓過戶以及市場秩序、價格、產品質量等的管理與監督檢查,防止騙取財政補貼資金行為的發生,切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不得拖延兌付時間。
對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按《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 號)等規定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 組織實施工作要求
實施汽車機車下鄉是促進消費拉動內需,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一項重要決策,是促進汽車工業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也是一項重要的惠農強農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要加強領導和組織工作,增進部門協作,建立工作責任機制,責任落實到人,把實施工作抓細抓實,統籌協調好各個環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制訂具體操作辦法,指導基層有序開展各項工作。要落實好地方配套資金,並督促將補貼資金及時撥付到農民手中。要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及時改進相關工作。要加大政策宣傳力度,讓農民家喻戶曉,要經常深入基層調研,了解實施情況,及時總結提出完善政策建議,把好事辦好,全面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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