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背景
長期以來,廣大鄉鎮幹部紮根基層、艱苦奮鬥、默默奉獻、為民造福,作出了重要貢獻。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重視基層、關心基層、支持基層的要求,努力建設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作風紮實、精幹高效、適應農村工作需要的鄉鎮幹部隊伍。
檔案內容
《意見》強調,要拓寬來源渠道、改善鄉鎮幹部隊伍結構。堅持按編制員額及時補充人員,縣級機關不得變相占用鄉鎮編制,可在全縣鄉鎮範圍內對鄉鎮編制實行動態管理、調劑使用。改進鄉鎮公務員考錄工作,一般應納入省市縣鄉“四級聯考”,也可以面向社會單獨組織,對招人難、留人難的艱苦邊遠鄉鎮,可適當降低進入門檻。擴大鄉鎮領導幹部選拔視野,注重從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擇優調任鄉鎮領導幹部。鄉鎮領導班子要形成老中青相結合的合理年齡結構,嚴禁任職年齡層層遞減。
《意見》提出,要加強培養鍛鍊、提高鄉鎮幹部能力素質。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和作風建設,引導鄉鎮幹部繼承和發揚實事求是、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建立健全密切聯繫民眾制度,牢固樹立民眾觀念,紮實做好服務民眾各項工作。加大教育培訓力度,注重實踐鍛鍊,選派鄉鎮幹部到上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學習鍛鍊,組織發達地區和欠發達地區互派鄉鎮幹部掛職鍛鍊,不斷提高鄉鎮幹部的能力素質。
《意見》強調,要嚴格管理監督、促進鄉鎮幹部履職盡責。堅持從嚴管理,嚴格執行工作、考勤、病事假等相關制度,切實解決鄉鎮幹部“走讀”問題。堅決制止損害民眾利益的行為,加強對鄉鎮幹部履行職責的監督約束。完善科學考核機制,嚴格控制對鄉鎮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一票否決”事項,增強考核的科學性、針對性、實效性。保持鄉鎮幹部隊伍相對穩定,鄉鎮黨政正職一般應任滿一屆,鄉鎮領導班子成員任期內一般不得調動或調整。新錄用鄉鎮公務員在鄉鎮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5年。上級機關一般不得借調鄉鎮幹部,因工作特殊需要短期借調的,應徵得借調單位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同意並明確借調時間。
《意見》規定,要強化激勵保障、激發鄉鎮幹部隊伍活力。加大選拔使用鄉鎮幹部力度,注重從具有鄉鎮工作經歷的人員中選拔鄉鎮領導幹部。縣級機關提拔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應優先考慮具有鄉鎮工作經歷的幹部。選拔縣級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優先考慮具有鄉鎮黨政正職經歷的幹部。要適當提高鄉鎮幹部待遇,統籌研究完善工資待遇政策向鄉鎮傾斜的具體辦法,重點向長期在鄉鎮工作的幹部傾斜。鄉鎮機關設定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要改善鄉鎮幹部工作、生活條件,逐步改善鄉鎮機關基本生活設施,關注鄉鎮幹部心理和身體健康,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對生活有困難的家庭給予適當補助。
《意見》要求,省、市、縣黨委要將鄉鎮幹部隊伍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黨委組織部門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充分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協調有關部門,形成加強鄉鎮幹部隊伍建設的工作合力。要注重培養鄉鎮幹部先進典型,引導社會輿論和新聞媒體客觀公正評價和宣傳鄉鎮幹部,在全社會形成重視、尊重、關心、支持鄉鎮幹部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