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網際網路地圖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引進的境外地圖必須按相關進口地圖的規定管理。 六、網際網路地圖必須由相應網際網路地圖編制單位按照地圖審核有關管理規定送審。 十、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每6個月應將新增興趣點送交審核批准網際網路地圖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全文內容:

國測圖發〔200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測繪主管部門,局屬有關單位:
網際網路地圖作為資訊時代國家版圖的主要表現形式之一,體現了國家在主權方面的意志和在國際社會中的政治、外交立場,具有嚴密的科學性、嚴肅的政治性和嚴格的法定性,並事關國家安全。為加強網際網路地圖管理,規範網際網路地圖編制和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測繪資質,並在資質許可的範圍內提供網際網路地圖服務。
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提供增值服務(包括瀏覽、搜尋、導航、定位、標註、複製、連結、傳送、轉發、引用、嵌入、下載等)必須使用經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的網際網路地圖。
三、網際網路地圖的編制(包括編輯加工、格式轉換、質量測評)、更新等活動,必須由取得相應電子地圖編制或者導航電子地圖製作專業範圍測繪資質的單位承擔。
編制、更新網際網路地圖,必須遵守公開地圖內容表示等有關地圖管理規定。
四、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引進的境外地圖必須按相關進口地圖的規定管理。
五、提供網際網路地圖服務的資料庫伺服器不得設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區)。
六、網際網路地圖必須由相應網際網路地圖編制單位按照地圖審核有關管理規定送審。未經依法審核批准的網際網路地圖,一律不得公開登載、傳輸。
網際網路地圖審圖號有效期為2年。審圖號有效期內地圖表示內容發生變化或審圖號到期前,應重新送審,取得新的審圖號。
七、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網際網路上登載危害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的地圖,不得在網際網路上傳輸、標註可能危害國家主權、安全的地理信息。
八、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的地圖安全審校人員應不斷增強國家版圖意識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意識,認真對用戶上傳標註的興趣點和其他新增興趣點進行審查,確保所有信息符合國家公開地圖內容表示等有關規定。
不得公開的興趣點,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存儲、記錄、傳播。
地圖安全審校人員須經省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九、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規範用戶上傳標註行為,及時發布相關警示信息。網際網路地圖服務中出現的泄密等安全問題,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單位每6個月應將新增興趣點送交審核批准網際網路地圖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十一、在網際網路上登載、複製、傳送、轉發、引用、嵌入網際網路地圖,必須在相應頁面顯著位置標明地圖審圖號和著作權信息,並應經網際網路地圖著作權人的同意。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複製、連結、傳送、轉發、引用、嵌入未經依法審核批准的網際網路地圖。
十二、各省級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要按屬地化(網際網路信息服務許可證號或備案號)管理原則,強化對網際網路地圖及其運行系統(平台)的日常監管和跟蹤檢查,建立跟蹤監管系統,加強對網際網路地圖服務從業人員培訓,及時依法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附屬檔案:網際網路地圖審查要求
國家測繪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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