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二)做好殘疾孤兒康復工作。 (一)實施孤兒免費義務教育。 (二)加強孤兒成年後就業扶持。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
吉政辦發 〔2011〕24號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孤兒保障工作的意見》(國辦發 〔2010〕54號)精神,加快建立具有吉林特色的孤兒保障體系,大力提升孤兒保障工作水平,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建立完善孤兒養育制度
(一)提高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全省現階段集中供養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為月人均不低於970元、散居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為月人均不低於670元 (含原渠道補助資金),所需資金由中央、省、市 (州)、縣 (市)四級財政承擔。各地政府按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不低於全省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確定當地的具體標準,並依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居民消費指數變化等因素,逐步建立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增長機制。
(二)拓展家庭寄養渠道。按照國家要求,引導和扶持條件較好的家庭開展孤兒委託監護或家庭寄養,指導孤兒寄養家庭認真履行應盡義務,當地政府給予養育費用補貼,讓更多孤兒走進富有愛心、富有責任、富有撫養能力的寄養家庭。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鼓勵支持中國公民依法開展孤兒收養,並積極穩妥開展涉外收養。
(三)推進機構養育創新。整合現有兒童福利機構的養育資源,加大養育模式的創新力度,提高孤兒養育質量。省孤兒職業技術學校要發揮省級孤兒養育示範基地的導向作用,地級市和孤兒數量較大縣 (市)的兒童福利機構要做好當地孤兒的收養教育工作。農村家庭寄養有困難的分散孤兒,依託農村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搞好養育工作。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可在社區購買、租賃房屋,為孤兒提供家庭式養育。
(四)加強孤兒基本生活養育資金監管。孤兒基本生活養育資金要實行專項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按時足額發放,嚴禁擠占挪用。每年民政、財政部門要對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孤兒基本生活費落到實處。
二、逐步提高孤兒醫療康復保障水平
(一)落實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將孤兒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救助等制度覆蓋範圍,參保參合費用由醫療救助資金解決。對有病住院的孤兒經新農合或醫保報銷後,在封頂線內通過醫療救助予以全額報銷;超過封頂線以上部分,由政府通過慈善專項救助、大病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商業保險等渠道解決。
(二)做好殘疾孤兒康復工作。按照衛生部等5部委 《關於將部分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的通知》(衛農衛發〔2010〕80號),將以治療性康復為目的的運動療法等9項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進一步擴大殘疾孤兒醫療康復的範圍,並優先享受醫療康復項目。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要積極開展孤兒康復工作。
(三)發揮醫療保障機構作用。衛生部門要對兒童福利機構設定的診所、衛生所 (室)給予支持和指導,免費開展孤兒身心健康教育和諮詢輔導。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免費為孤兒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定期了解和掌握本地區孤兒接受健康管理情況。鼓勵、支持醫療機構採用多種形式自願減免孤兒醫療費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加強對兒童福利機構衛生防疫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落實 “四免一關懷”政策,組織開展感染兒童治療關懷、免費抗病毒治療等工作。
(四)開展慈善專項救助活動。實施殘疾孤兒手術康復 “明天計畫”和 “重生行動”項目,做到有一例做一例。大力開展慈善 “生命之光”、白血病、腦癱等專項救助項目,籌集社會捐助資金用於保障患重大疾病孤兒的輔助救治。
三、全面落實孤兒教育保障政策
(一)實施孤兒免費義務教育。學齡前孤兒到學前教育機構接受教育的,由當地政府予以全額資助。全面實施孤兒免費義務教育,提升孤兒義務教育普及水平。將義務教育階段的孤兒寄宿生全部納入生活補助範圍,並享受最高生活補助標準;對於非寄宿生家庭生活困難的,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或臨時救助範圍予以保障。
(二)落實孤兒高中、職業等教育資助政策。根據國務院的政策意見,將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讀的孤兒,優先納入國家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和國家助學貸款等資助政策體系。孤兒成年後仍在校就讀的,繼續享有相應政策,學校為其優先提供勤工助學機會。
(三)努力為殘疾孤兒接受教育創造條件。切實保障殘疾孤兒受教育的權利,具備條件的殘疾孤兒,就近在普通學校隨班就讀;不適合在普通學校就讀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等殘疾孤兒,安排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不能到特殊教育學校就讀的殘疾孤兒,鼓勵並扶持兒童福利機構設立特殊教育班、特殊教育學校或有條件的地方由學校實施送教上門,為其提供特殊教育。
四、大力扶持孤兒成年後的就業
(一)加強孤兒成年後職業技能培訓。落實孤兒職業技能培訓、鑑定等政策,將符合就業困難認定條件的成年孤兒,納入就業援助對象認定範圍,享受職業培訓補貼、職業技能鑑定補貼、職業介紹補貼和免費職業介紹等政策。針對孤兒實際需求,積極開展訂單培訓、定向培訓和定崗培訓,提高培訓後的就業率。
(二)加強孤兒成年後就業扶持。貫徹實施就業促進法,促進有勞動能力的孤兒成年後實現就業。按規定落實好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扶持政策,及時將成年後就業困難且符合條件的孤兒納入就業援助範圍,有針對性地提供就業幫扶。孤兒成年後自主創業的,按優於大學生自主創業的條件,享受創業稅收優惠,需貸款扶持的,優先享受小額擔保貸款。
(三)拓寬孤兒成年後就業渠道。在開發公益性崗位時,對成年後就業困難或參軍復員的孤兒,優先安排其到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就業。在實施高校畢業生到社區、村任職選聘工作中,優先錄用符合條件的孤兒。參軍復員的孤兒,優先安排工作。
五、積極推進孤兒住房保障和服務
(一)推進農村孤兒住房建設。居住在農村的無住房孤兒成年後,優先納入全省農村泥草房和農村危房改造計畫,享受最高資金補貼標準。同時,利用自然災害倒損農房恢復重建等政策,通過政府補助、銀行信貸、社會捐助等途徑籌措孤兒建房資金,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和當地村民幫助其建房,確保無住房孤兒能夠有房住。
(二)落實城市孤兒住房優惠政策。居住在城 (鎮)的無住房孤兒成年後,在城市棚戶區、國有工礦棚戶區、林業棚戶區改造中,優先安排城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在機構內養育的殘疾孤兒成年後,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且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政府優先給予廉租住房保障。對有房產的孤兒,監護人要幫助其做好房屋的維修和保護工作。
六、建立健全孤兒保障的領導和工作機制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孤兒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 “政府主導,民政牽頭,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孤兒保障工作機制。民政部門要發揮牽頭部門作用,強化對兒童福利機構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門要將孤兒保障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確保兒童福利機構建設、孤兒基本生活和兒童福利專項工作等方面的經費落實。發展改革部門要優先統籌安排兒童福利機構設施建設項目,逐步改善兒童福利機構的條件。其他相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加強配合,齊抓共管,形成落實孤兒保障工作的整體合力。
(二)加強專業化隊伍建設。抓好兒童福利機構領導班子建設,科學設定兒童福利機構崗位,加強孤殘兒童護理員、醫護人員、特教教師、社工、康復師等專業人員培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對兒童福利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傾斜政策,將兒童福利機構中設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學校的教師、醫護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納入教育、衛生系統職稱評聘體系,在結構比例、評價方面給予適當傾斜。推進省級孤殘兒童護理員培訓基地建設,搞好孤殘兒童護理員培訓,全面建立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資格制度。
(三)保護孤兒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查處拐賣孤兒、遺棄嬰兒等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發現並制止公民私自收養棄嬰和兒童的行為,及時查找棄嬰和兒童的親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醫療保健機構發現棄嬰,應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不得轉送他人。要依法保護孤兒的人身、財產權利,大力倡導法律服務人員為孤兒提供法律服務和司法援助。
(四)營造孤兒健康成長的社會氛圍。加強宣傳教育,大力弘揚中華民族慈幼恤孤的傳統美德和人道主義精神,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贈、志願者服務等多種形式,大力發展兒童福利事業,營造全社會關愛孤兒健康成長的良好氛圍。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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