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真派道士受戒的規定
第二條 全真派道士受戒具備的條件:
(1)皈依“道、經、師”三寶,有傳統的師承法派;
(2)愛國愛教,遵紀守法,威儀整潔,身心健康;
(3)年齡須在20歲以上,具有國中以上文化,出家住觀三年以上,蓄髮、大領,能習誦《早晚功課經》,本人自願,經所在宮觀考察同意;
(4)必須持有身份證明和當地道教協會及所在宮觀的推薦證明信,由所在省級道教協會審核推薦。未成立道教協會的地區,可由所在宮觀推薦,報上級道教協會審核。
第三條 全真派傳戒活動,由中國道教協會組織指導,傳戒宮觀承辦。
第四條 宮觀舉辦傳戒活動,須徵得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同意,由該省級道教協會報中國道教協會核准後,報請國家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五條 承辦傳戒的宮觀,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過政府登記的道教活動場所;
(2)組織健全,管理嚴謹,道風純正;
(3)有德高望重的方丈任傳戒律師;
(4)有舉行傳戒科儀活動的能力;
(5)有傳戒活動所需的殿堂、齋堂、寮房等法務、生活設施;
(6)有頒發給受戒道士的法器和經典;
(7)有傳戒活動必需的資費。
第六條 傳戒宮觀提名的戒壇證盟、監戒、保舉、演禮、糾儀、提科、登籙、引請八大師,須經中國道教協會確定後由傳戒宮觀禮聘。
第七條 戒壇八大師應具備的條件:
(1)愛國愛教,遵紀守法;
(2)已經領受三壇大戒;
(3)持戒精嚴,熟悉道教傳戒儀軌;
(4)通達典籍,能開導後學;
(5)出家入道十年、受戒三年以上。
第八條 申請受戒的全真派道士,須填寫中國道教協會印製的申請表,依本規定第三條由中國道教協會審查合格後,方可入壇受戒,統稱戒子。
第九條 全真派傳戒分為授大戒和授方便戒兩種。戒子親臨戒壇接受傳度,稱為受大戒;不臨壇的受戒道士,統稱受方便戒。
第十條 常住宮觀多年而年老體弱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臨壇的全真派道士,可以受方便戒。
第十一條 全真派道士受方便戒,依照本規定第三條要求,經中國道教協會核定,由戒壇按儀軌辦理。
第十二條 傳戒以《初真戒》三皈、五戒、十戒、女真九戒為基礎。參照《中極戒》,《天仙戒》為備存戒條。
第十三條 淨戒牒只作為全真派道士經過傳戒包括大戒和方便戒)傳度的憑據,由中國道教協會製作,傳戒戒壇頒發。
第十四條 宮觀傳戒按傳統程式進行,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十天。
第十五條 戒子應向舉辦傳戒宮觀交納相應資費,資費標準由中國道教協會核定。
第十六條 戒子放棄道教信仰或嚴重違規犯戒者,經省級道教協會核准,由當地道教協會收繳淨戒牒,並報中國道教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批准擅自舉行傳戒活動、印發戒牒的道教組織和宮觀,其傳戒活動及所發戒牒均無效,並追究道教組織和宮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及國外全真派道士在內地宮觀求戒,除具備本規定要求的受戒人員條件外,還須攜帶有效證件以及其所在地有關道教團體、宮觀的介紹信,由中國道教協會審定,並報請國家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後方可入壇受戒。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中國道教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