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號財綜[2011]100號正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為促進客滾運輸發展,根據《港口建設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財綜[2011]29號)的有關規定,對客滾運輸暫免徵收港口建設費。各海事管理機構、委託代收人等應按照財綜[2011]29號檔案和本通知的規定,做好港口建設費徵收管理工作,確保港口建設費應收盡收。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