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傳染病治療藥品和急救藥品類基本藥物供應保障工作的意見

2011年10月31日,衛生部辦公廳、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以衛辦藥政發〔2011〕139號印發《關於做好傳染病治療藥品和急救藥品類基本藥物供應保障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分匯總供應短缺藥品信息、建立短缺藥品信息平台、調整最佳化醫療機構藥品庫存、加快研究建立常態化短缺藥品儲備、探索短缺藥品定點生產和省際聯合採購、加強生產供應監測和協調、加大組織實施力度7部分。

基本信息

衛生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關於做好傳染病治療藥品和急救藥品類基本藥物供應保障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衛辦藥政發〔2011〕1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保障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順利推進實施,加快建立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為基礎的藥品供應保障體系,指導各地及時、有效做好短缺傳染病治療藥品和急救藥品類基本藥物的供應保障工作,確保民眾基本用藥,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關於做好傳染病治療藥品和急救藥品類基本藥物供應保障工作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衛生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意見

關於做好傳染病治療藥品和急救藥品類基本藥物供應保障工作的意見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號)提出“加快建立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為基礎的藥品供應保障體系,保障人民民眾安全用藥”。隨著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推進,藥品供應保障體系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仍有一些問題尚未得到有效解決,突出表現在一些地區部分傳染病治療藥品和急救藥品類基本藥物的供應難以滿足需要。為指導各地及時、有效做好短缺傳染病治療藥品和急救藥品類基本藥物(以下簡稱短缺藥品)的供應保障工作,確保民眾基本用藥,現提出以下意見。

匯總供應短缺藥品信息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結合本省(區、市)傳染病發病情況以及急救藥品使用和基本藥物供應的實際情況,協調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醫療機構意見,匯總分析和綜合研判後,提出短缺藥品品種(含名稱、劑型、規格等)和需求數量,會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分別報送衛生部和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建立短缺藥品信息平台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充分利用現有藥品集中採購平台,進一步拓展服務功能,增設動態更新的短缺藥品信息功能,主動發布短缺藥品品種、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省內庫存和儲備等信息,充分利用短缺藥品現有市場資源,互通有無,保障臨床用藥需求。

調整最佳化醫療機構藥品庫存

醫療機構特別是負責傳染病預防和治療的醫療機構要結合自身治療需要,調整最佳化藥品尤其是短缺藥品的庫存,保證臨床用藥。對於醫療機構沒有庫存或難以採購到的臨時急需藥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向其他醫療機構調劑使用,做到程式便捷、急用急調、保證使用。

加快研究建立常態化短缺藥品儲備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省(區、市)內醫療機構短缺藥品需求情況,對用量不確定、企業不常生產和本區域經常性供應短缺的品種,加快建立省級常態化的短缺藥品儲備。對於當前醫療機構急需的短缺藥品,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商醫藥儲備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積極協調調用應急醫藥儲備,盡最大可能保障藥品供應。

探索短缺藥品定點生產和省際聯合採購

對用量小、企業生產不盈利的短缺品種,研究通過定點生產或省際聯合採購方式集中生產,以穩定藥品供應。衛生部將對定點生產的品種進行嚴格遴選,限定為市場需求量小但又難以替代的少數藥品,匯總各省(區、市)年度使用需求數量,配合有關部門遴選定點企業,其他藥品仍通過集中採購機制引導生產銷售。各地採購機構按照匯總的數量與選定生產企業簽訂採購契約,嚴格按照契約約定採購並及時付款,生產企業嚴格按照契約約定保質保量按時供應。

加強生產供應監測和協調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加強短缺藥品生產供應監測。及時掌握生產動態,加強產需銜接,重點監測緊缺原料藥和中藥材等供應情況。採取有力措施,積極協調解決原料供應不足等企業生產經營存在的突出問題,提高短缺藥品生產能力,保障臨床需求。

加大組織實施力度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本著為人民民眾及時、充分提供安全有效藥品的原則,強化屬地責任,切實做好短缺藥品的供應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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