閬中市審計局

負責審計市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負責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負責對科級領導幹部、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及依法屬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的有關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省審計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
行政執法責任制,制訂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組織對全省性重大投資項目、重
大突發性公共事項、重要專項資金及國家、省重大政策措施執行情況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對直接審計、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
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二)負責對省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
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
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三)向省長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省政府委託向省人大提出省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
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省政
府有關部門和市(州)、擴權強縣試點縣(市)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省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省直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市(州)、擴權強縣試點縣(市)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省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及直屬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省政府投資和以省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省屬國有企業和地方金融機構、省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省政府部門以及其他單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川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定應由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廳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審計廳審計監督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省級財政收支有關的
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省政府裁
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市(州)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市(州)審計機關,依法領導、指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
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市(州)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審計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門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省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
負債和損益。
(十一)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四川審計信息系統。
(十二)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閬中市審計局內設機構及職責:
(一)人秘股。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重要事項的督辦;負責編髮審計信息;負責對外聯繫、接待和行政後勤工作;負責有關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編制審計工作計畫,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負責審計工作的檢查、考核和目標管理;承擔本局黨務群團、機構編制、幹部人事、教育培訓、信息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安全、保衛、保密、綜治、精神文明建設、宣傳、信訪、計畫生育、愛國衛生、綠化、消防、扶貧和退休職工的管理服務等工作。
(二)法規股。宣傳貫徹執行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規章制度等;承擔審計項目的覆核審理工作;監督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承辦審計行政訴訟工作;承擔本局法制建設工作,負責審計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和諮詢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內部審計工作和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工作;負責對農業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扶貧開發和移民資金的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三)財稅金融和外資審計股。負責審計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承擔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預決算執行情況的審計;負責對政府融資等債務借貸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負責審計市屬國有金融機構、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以及上級審計機關授權項目;負責審計市屬國有擔保公司、政府性融資平台公司;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在市援助、貸款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股。負責審計市級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機關、檢察院機關、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市政府有關部門及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社會保障審計股。負責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負責對科級領導幹部、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及依法屬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承擔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的有關工作。
(七)經貿審計股。負責審計市屬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實施對其他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審計監督;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受市政府委託對其他企業進行審計監督;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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